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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416 部分成立

1) 沒有就多名區議員未經許可而在某地點展示的路旁宣傳橫額採取執法行動; 不當地要求投訴人就移除未經許可的路旁宣傳橫額繳付費用; 在移除有關宣傳橫額之前沒有給予通知; 延誤向投訴人寄出有關移除宣傳橫額費用的繳款通知書;及 沒有說明如何計算移除宣傳橫額的費用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59 頁

背景

219. 投訴人代表某大廈社團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去信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不當移除該社團懸掛於某街道欄杆(涉事位置)的宣傳橫額(涉事橫額),並向投訴人追收移除橫額費用。投訴人認為食環署的處理方式有以下不當: (a) 以往數年,一直有區議員在涉事位置懸掛其宣傳品,但食環署未有執法。投訴人質疑該署向她追收移除涉事橫額的費用之做法是否有先例可援; (b) 涉事橫額是以該社團名義掛出,但食環署卻向投訴人發出繳款單,追收移除橫額的費用; (c) 食環署沒有在移除涉事橫額前通知投訴人或該社團; (d) 繳款單註明「到期繳款日」是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但食環署於該日才寄出該繳款單,令投訴人無法在「到期繳款日」前繳款;及(e) 移除橫額的費用並非法定定額罰款,故每次所涉金額可能不同,但食環署沒有向投訴人解釋如何計算出費用,令她無從得知被徵收的款項是否合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220. 涉事橫額未經許可懸掛,食環署按法例及政策將其移除,實合乎法理。事實上,就區議員及其他人士非法於涉事位置懸掛橫額,食環署亦有執法及追收移除費用,並無對該社團不公。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221. 食環署已承認,職員最初沒有仔細考慮涉事橫額的主要受益者誰屬,以致錯向投訴人而非該社團追收移除費用。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成立。申訴專員公署欣悉,食環署在覆檢個案後,已迅速採取措施,糾正錯誤。 投訴點 c)

222. 未經當局許可而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是違法行為。食環署並無法定責任或任何義務須就其執法行動預先通知違法者。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c)不成立。 投訴點 d)

223. 申訴專員公署信納,投訴人收悉繳款單時已過了「到期繳款日」。投訴人當時尚未知道食環署會撤銷向她徵收費用;雖然她尚有時間繳款以避免被徵收附加費,但食環署在郵寄繳款單過程中的延誤,顯示食環署根本上並不重視本身所訂的「到期繳款日」,亦沒有為願意依時繳款的民着想。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d)成立。 投訴點 e)

224. 雖然繳款單並沒有詳細說明移除橫額的費用如何計算,但繳款人如有疑問,可向食環署查詢。申訴專員公署亦留意到,食環署在連同繳款單寄給投訴人的信函中,已提及她須繳的費用是包括「勞工、運輸或物料及行政費用」。故此,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的安排可謂適切。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e)不成立。

225. 綜合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26. 申訴專員促請食環署檢討寄發繳款單的流程,避免延誤;該署在訂定「到期繳款日」時,亦應顧及其間的公眾假期,讓民有充裕時間於到期日前繳款。

當局的回應

227.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將計算「到期繳款日」由發出繳款單日計的十四個曆日修訂為於發出繳款單日計的十個工作天,以確保民有充裕時間在到期日前繳款。此外,該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