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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403 不成立

拒絕投訴人營辦居士服務的申請,處理不公平,並且選擇性地針對投訴人採取執法行動,終止其士服務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249 頁

背景

967. 投訴人投訴運輸署拒絕某住宅屋苑(涉事屋苑)營辦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做法不公平;及終止涉事屋苑巴士服務時選擇性執法。

968. 多年來,運輸署拒絕了涉事屋苑以非專營巴士 提供居民巴士服務的數宗申請。自二零零四年入伙後,涉事屋苑一直使用未獲授權的居民巴士服務。二零一二年五月,該服務被運輸署終止。

969. 投訴人不滿運輸署以涉事屋苑非常接近公共運輸設施為理由,數次拒絕為涉事屋苑提供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卻同時批准也相當接近公共運輸設施的其它鄰近屋苑,提供居民巴士服務。 投訴人認為運輸署拒絕涉事屋苑提供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並不公平;他同時認為運輸署在終止涉事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務時選擇性執法。

申訴專員的觀察

970.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運輸署於二零一一年採取執法行動終止涉事屋苑未獲授權的居民巴士服務的做法恰當,尤其考慮到該等服務或未能為車上的乘客提供有效的保險保障。此外,由於運輸署一直對全港未獲授權的非專營巴士服務採取執法行動,故沒有證據顯示,運輸署選擇性地針對涉事屋苑採取執法行動。

971. 另一方面,申訴專員公署認同,鑑於涉事屋苑鄰近輕鐵站,而建議的居民巴士服務與輕鐵的服務範圍有很大程上的重叠,非專營巴士在公共交通系統擔當輔助角色,主要是舒緩對定期的公共交通服務,尤其是在繁忙段的需求及一般公共交通服務未能滿足乘客需求的情況下,提供服務。 申訴專員公署同意運輸署有足夠理據,拒絕為涉事屋苑提供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申訴專員公署的現場視察亦顯示,由涉事屋苑步行至最近的輕鐵站只需兩分鐘。此外,運輸署的調查亦顯示,輕鐵有足夠的載客量滿足乘客需求。因此,申訴專員公署同意有關居民巴士服務的申請未能符合既定批准營運居民巴士服務的準則,而運輸署拒絕有關申請的決定合理。

972. 至於投訴人不滿運輸署批准鄰近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務,申訴專員公署對運輸署的審批程序,尤其是量屋苑與鄰近公共運輸設施步行距離的準則,表示關注。申訴專員公署察悉運輸署在審批居民巴士服務申請時,須考慮一籃子因素,而部分因素不可能有客觀評估準則;再者,公共運輸設施的易達程只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運輸署批准鄰近屋苑的居民巴士服務申請時,涉及不當處理;但建議運輸署制定具體和客觀的方式和程序,以規範屋苑與公共運輸設施步行距離的評估。

973. 因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對運輸署的投訴不成立,不過該署的審批程序有空間改善。

974. 申訴專員建議運輸署應考慮就審批居民巴士服務申請訂立指引或加強現有部門的內部指引,詳細訂明審批居民巴士服務的程序,尤其是如何評估步行距離。 指引應盡量闡明評估的方法(例如點和路徑的選擇 、準則 例如基準距離 和程序(例如是否需要進行實地視察)。當發出新的指引或修改部門內部指引後,後的居民巴士服務申請(包括續期申請),亦應按最新的標準和程序作評估。

當局的回應

975. 運輸署現正就申訴專員的建議,檢討現有的相關部門內部指引,以適當地加入量屋苑與鄰近主要公共運輸設施步行距離的準則和方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