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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8 成立

沒有妥善處理一名病人關於錯誤處方藥物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138 頁

背景

552. 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的一間該醫院(醫院甲)急症室不當處理她的求診個案。

553. 投訴人稱,她因服食了牙醫處方的抗生素藥物後出現皮膚敏感,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凌晨往醫院甲急症室求診,獲醫生發出藥單。翌日,她到醫院甲藥房取藥,但藥房職員指藥物不適合有皮膚敏感人士服食,並着她再往急症室見醫生,以跟進有關藥物事宜。她對醫管局的投訴點如下: (a) 她懷疑急症室醫生「開錯藥」,向她處方不適合有皮膚敏感人士服食的藥物; (b) 她向醫管局投訴後,醫管局覆稱,醫院甲只保留她的更改藥單,故無法提供舊藥單以作證明。她認為,醫院甲的解釋不合理,有包庇涉事醫生之嫌; (c) 醫院甲藥房和急症室職員安排不善,以致她等候個半小時後,始獲職員通知已為她更改藥單,但無需見醫生;及(d) 她亦向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委員會)提出投訴。她指委員會雖指她的投訴成立,但醫管局卻沒有採取適切行動,跟進醫院甲處理失當的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554. 經審閱投訴人在醫院甲急症室的求診記錄和藥單,以及從醫管局總部取得醫院甲為投訴人處方的舊藥單之電腦資料,申訴專員公署傾向接受醫生並沒有處方引致投訴人敏感的抗生素「阿莫西林」和「甲硝唑」給她。至於醫生為投訴人處方抗生素「紅霉素」是否合適,屬於醫療專業判斷的問題。申訴專員認為,未有確實資料顯示投訴點 a)涉及行政失當的問題,故不評論。 投訴點 b)

555. 醫院甲在給投訴人的覆函中清楚指出醫生決定為投訴人處方早前牙醫為她處方的藥物,甚至提供詳細解釋。申訴專員公署質疑醫院甲從何達至上述結論及解釋,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院方的調查結果與事實不符。而委員會在得悉有關事實後,醫管局應採取更積極的跟進。綜合投訴人的整個經歷,院方和委員會先後以不同理由向投訴人解釋,容易給人包庇及隱瞞的印象,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成立。 投訴點 c)

556.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醫院甲現行處理病人更改藥單的程序欠妥,未能因應實際運作情況而向前線人員作出適當的指示,因此,投訴點 c)成立。 投訴點 d)

557.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醫院甲對於涉及病人需要更改藥單的個案,缺乏有效監管及資料記錄制,醫管局有必要檢討醫院現時的安排,妥善保存相關的記錄和資料。此外,事件亦顯示,醫院甲急症室在收到藥房通知藥物存量短缺時應如何處方,似乎仍有不足之處,有待改善。綜合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d)成立。

558.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醫管局的投訴成立。

559. 申訴專員建議醫管局應: (a) 檢討處理更改藥單和資料記錄的程序,制訂適當的指引,以確保病人能即時知悉需更改藥單的原因,並盡量減少對病人造成不便,以及讓院方作出有效監管;及(b) 責成醫院甲改善急症室與藥房的溝通,以免急症室向病人處方存量短缺的藥物之問題再現。

當局的回應

560. 醫管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醫院甲已檢討處理需澄清或修改內容的藥單的工作流程。 根據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實施的新安排,藥房會在適當的情況下透過電話與醫生解決藥單的問題。倘若藥單需交回並由醫生作出修改,藥房會使用「澄清藥單便條」,清楚列明需要澄清的事項,然後便條會連同藥單一併交給有關醫生跟進。在作出所需修訂後,新藥單、舊藥單連同列明需澄清事項的便條會交回藥房處理。藥房職員配發藥物後,會將新藥單、舊藥單及澄清藥單便條備存兩年,以供時查閱;及(b) 醫管局已責成醫院甲改善急症室與藥房就藥物供應問題的溝通,避免類似情況再出現。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