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聲稱投訴人是在時限過後才提出投訴,而藉此拒絕受理她的投訴; 2) 未能提供證據,支持該會所稱其職員已向投訴人解釋相關法例,而她在當時並不打算提出投訴;以
詳細內容
及 (3) 偏袒被投訴的公司
背景
118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
119. 事緣投訴人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向平機會投訴:二零一零年八月,她在 A公司任職期間,曾遭某男同事(甲先生)性騷擾。二零一一年一月,她向 A公司投訴。其後,她獲中介公司 通知:於同年七月她的聘用合約屆滿後,公司不會與她續約。她認為, 公司是由於她提出性騷擾投訴才決定不再聘用她。
120. 平機會把投訴人對甲先生的投訴歸類為涉嫌「性騷擾」個案(投訴 1)),亦把她指稱 A公司因她提出性騷擾投訴而不再聘用她的投訴歸類為涉嫌「使人受害」的歧視之個案(投訴 2)),並對該兩個案展開調查。就投訴 1),平機會在調查後建議投訴人及甲先生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和解。至於投訴 2),平機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向她函告該會的決定:由於她的指稱缺乏實質,故該會終止調查。
121. 就投訴人在十一月二十四日的信件中質疑 A公司須否為甲先生的性騷擾行為負責(投訴 3)),平機會向她覆稱:投訴點 a):該會強詞奪理。她早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已向該會提出性騷擾投訴。該會卻指她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才對 A公司提出投訴 3);該會並以她逾期投訴(過了 12個月的時限)為由而不受理。 A公司乃經中介公司以合約形式聘用投訴人。 投訴點 b):該會辯稱:其職員早已向她解釋有關「僱主轉承責任」的條文,她亦已表示不打算就「僱主轉承責任」投訴 A公司。然而,該會的辯稱並無實質證據支持。 投訴點 c):在調查投訴 2)期間,該會只聽 A公司一面之詞,卻沒有認真考慮她所提出的理據,做法有欠公平。
122. 其後,投訴人去函平機會指出從無放棄對 A公司提出投訴(3),但該會重申上述立場(上文第 121段)。
123. 投訴人對平機會的投訴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a) 該會強詞奪理。她早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已向該會提出性騷擾投訴。該會卻指她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才對 A公司提出投訴 3);該會並以她逾期投訴(過了 12個月的時限)為由而不受理。 (b) 該會辯稱:其職員早已向她解釋有關「僱主轉承責任」的條文,她亦已表示不打算就「僱主轉承責任」投訴 A公司。 然而,該會的辯稱並無實質證據支持。 (c) 在調查投訴 2)期間,該會只聽 A公司一面之詞,卻沒有認真考慮她所提出的理據,做法有欠公平。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及 b)
124. 就投訴人的個案,平機會本來可視作三項投訴處理: (1) 甲先生涉嫌「性騷擾」她; (2) A公司涉嫌因她投訴甲先生性騷擾而不再聘用她─「使人受害」的歧視;及(3) A公司就甲先生的性騷擾行為應否負上「僱主轉承責任」。
125. 在事件中,平機會處理了投訴 1)及 2),而沒有處理投訴(3)。
126. 經審閱平機會的檔案記錄,申訴專員公署信納,平機會 X主任及 Y主任已分別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及六月十日向投訴人解釋與投訴 3)相關法例,包括「僱主轉承責任」的條文。另外, 主任曾向她告知 12個月的投訴時限;而 Y主任曾詢問她會否提出投訴 3),而她當時答覆不會。
127. 雖則如此,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畢竟投訴人只是普通人,未必能充分掌握「僱主轉承責任」此法律字眼的意思,以及完全明平機會會獨立計算各項投訴的投訴時限。
128. 平機會向申訴專員公署解釋,該會拒絕受理投訴 3),其實亦有其他理由。平機會向申訴專員公署表示,該會可運用酌情權受理逾期的投訴。就投訴人的個案而言,雖然該會就拒絕受理投訴 3)只向她提出了一個理由(即:她早已得悉僱主轉承責任的條文,但沒有在 12個月的投訴時限內作出相關投訴),但在拒絕運用酌情權受理投訴 3)前,平機會實已就投訴人的整宗投訴個案作出詳細考慮,包括證據的強弱及理由是否充分。然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會從無向投訴人交代該些理由,而單單以「過了投訴時限」為由而拒絕受理該項投訴。即使以投訴人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始提出投訴 3)計算,當時亦只是過了投訴時限三個月,難免令投訴人覺得該會的做法不近人情。此外,平機會也對她欠缺一個完整的交代。
129.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部分成立;投訴點 b)不成立。 投訴點 c)
130. 經審閱平機會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及三十日,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給投訴人的覆函,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會實有具體回應她就投訴 2)所提出的質疑及理據。至於平機會如何根據《條例》就投訴人及 A公司所提出的證據及論點進行調查及分析,以及作出結論,全屬該會的專業範疇,並非一般行政事宜。因此,就投訴點 c),申訴專員公署不擬置評。
131. 總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132. 申訴專員期望平機會再考慮酌情受理投訴人對 A公司的投訴 3)。即使該會經慎重考慮後維持不受理該投訴的決定,該會亦應向投訴人詳盡交代拒絕受理的理由。
當局的回應
133. 平機會已接納申訴專員之建議。平機會兩名職員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與投訴人及其友人會面,詳細解釋為何平機會沒有酌情逾時處理她對 A公司提出「僱主轉承責任」指稱的投訴的原因。平機會職員亦利用該機會再三告訴投訴人她可向法庭直接申請審理她的指稱,並促請她注意須於 24個月提出法律訴訟的時限。
134. 申訴專員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致函平機會,表示欣悉平機會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與投訴人會晤,向她詳細解釋為何平機會不酌情逾時處理她對涉事公司的性騷擾(僱主轉承責任)投訴,並感謝平機會對申訴專員公署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