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就投訴人懷疑下層單位的冷氣機導致其單位內地面出現水珠凝結的問題,進行妥善的測試
背景
185.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
186. 據投訴人所稱,二零一一年六月,她經 1823電話中心向食環署投訴下層單位的冷氣機長期低溫運作,其送風口並且固定朝向天花,致令投訴人房的地面經常有水珠凝結。同年八月二十日,食環署職員到下層單位進行測試時,把下層單位的冷氣機調較至攝氏 25及搖擺風向模式,而非其慣常的攝氏 17/18及送風口固定向上模式。於是,測試結果顯示該冷氣機運作正常。 投訴人指摘食環署的上述測試方法不當,以致結果未能反映實際情況。
187.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申訴專員公署完成查訊,並向投訴人函告結果,包括:食環署職員在測試時並無改變下層單位冷氣機的運作模式;而就投訴人單位地面出現水珠的情況,食環署亦已把個案轉介屋宇署研究是否涉及樓宇結構問題。
188. 同年二月二十日至二十七日,投訴人致電及去函申訴專員公署,指稱屋宇署已向她確定,其單位並無樓宇結構問題。因此,她再投訴食環署測試方法不當及拒絕繼續跟進她的個案。
申訴專員的觀察
189. 投訴人認為,其單位地面出現水珠,乃下層單位的冷氣機運作不正常所致;其理據包括: (a) 其單位地面出現水珠的情況是在下層單位住戶遷入後才出現; (b) 地面的水珠只在春、夏、秋季出現;及(c) 屋宇署已向她確定,水珠問題與樓宇結構無關。
190. 雖然這只是投訴人的個人臆測,但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她的懷疑並非完全無理。
191. 固然食環署已有派員在沒有預約的情況下到訪下層單位視察,職員的觀察所得應可反映事實真相。可惜食環署職員其實未有即場量下層單位的温,只憑遙控器所顯示的温,以及其個人感覺,而認為室温並無異常。這顯示,食環署的調查實有不足之處,未能有力地排除上文所述的合理懷疑:即下層單位的冷氣機在職員到訪前一直低温運作,以致投訴人單位地面出現水珠。
192. 雖然食環署其後再進行測試並量了投訴人單位及下層單位在冷氣機啟動前及啟動後的室溫,然而,該次測試並非在冷氣機低溫運作的情況下進行,而測試結果亦未能反證在下層單位的冷氣機非低溫運作的情況下,投訴人單位地面仍會出現水珠。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該次測試無助排除上文所述的合理懷疑。
193. 基於上文第 191及 192段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人對食環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194. 此外,雖然地面出現水珠亦有可能是大廈地台隔熱能力先天不足所致,但既然屋宇署已確定地台沒有構築問題,下層單位業主是否仍可為冷氣機導致上層地面出現水珠作出合理辯解,申訴專員公署存疑。食環署大可藉再諮詢律政司的機會,探究在法律上可否視此等情況為「妨擾」而加以執法。
195. 申訴專員建議: (a) 當投訴人的單位地面再出現水珠時,食環署應盡快再派員在未經預約的情況下到訪下層單位視察及量室溫,以查證水珠問題是否與下層單位冷氣機低溫運作有關;及(b) 食環署應就上文第 194段的問題徵詢法律意見。
當局的回應
196.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收到申訴專員公署的覆函後,食環署沒有再收到投訴人單位地面出現水珠的投訴。該署人員分別於同年十月十八日及十一月十五日聯絡投訴人,她表示單位地面沒有出現水珠。食環署人員已建議投訴人,如單位地面再出現水珠,可盡快聯絡該署人員作跟進;及(b) 食環署已徵詢法律意見,法律意見認為食環署調查未能證實投訴人單位地面出現水珠的情況是由於下層單位冷氣機運作所引致,故該署不應根據《公眾衞生及政條例》(第 132章)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