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處理投訴人興建小型屋宇的申請
背景
686.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據投訴人稱,他於二零零六年向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申請在新界某地段興建丁屋,而地政處在二零一零年八月就其申請張貼告示作公眾諮詢。然而,直至二零一二年二月,地政處仍未完成處理其申請,亦沒有向他告知個案進展,只表示其申請仍在處理中。他不滿地政總署拖延處理其個案。
申訴專員的觀察
687. 申訴專員認為地政總署在處理投訴人的建屋申請過程中有明顯的延誤。首先,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測量處(測量處)耗時一年多才回覆地政處的查詢,無論是否因工作繁忙,亦難以令人接受。此外,地政處在二零一零年八月張貼告示後,於同年十二月(即四個月後)才諮詢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並沒有按指引於四星期內徵詢各有關部門就建屋申請的意見。
688. 再者,地政處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接獲漁護署所提出的樹木問題,投訴人的建屋申請理應即已因而被歸類為「非簡單個案」。然而,地政處卻待投訴人於二零一二年一月查詢後,才於二月致函通知他其個案屬「非簡單個案」。顯然,地政處的行動有欠積極,亦沒有按指引於兩星期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689. 至於在二零一一年期間地政處是否有跟進個案,鑑於地政處未能提供任何檔案記錄以證實其職員曾在期間多次與漁護署溝通,而漁護署則明言在涉事期間並沒有收到地政處的任何有關查詢,申訴專員公署相信地政處在二零一一年期間實沒有積極跟進有關樹木的問題。基於以上分析,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690. 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 (a) 訓示職員,務必按照指引規定適時處理建屋申請;及(b) 規定各區測量處在指定時間內回覆當區地政處就建屋申請個案的查詢。
當局的回應
691.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地政處已提醒職員須遵照部門指引適時處理小型屋宇申請。地政處在二零一二年九月批准投訴人的小型屋宇申請。 建屋牌照文件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完成簽署並於同月下旬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及(b) 測量處已採取下列措施: (i) 在指定時間內(一般 15個工作天),回覆地政處對小型屋宇申請的查詢。如因個案非常複雜而需較長時間處理,便會聯絡地政處,訂立完工的日期;及(ii) 每三個月檢查工作記錄表,對將到期的工作作出完成日期的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