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處理在某郊野公園內一條道路的入口裝設閘欄的工程
背景
4. 投訴人表示,某郊野公園內一條道路(涉事道路)的入口處有交通路牌,禁止車輛在公眾假期駛入 假期禁區規定 。可是,他在一個星期日看見多輛汽車(包括一政府車輛)進出該道路,而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人員卻視而不見,沒有採取執法行動。
5. 投訴人指涉事道路的入口並未裝設閘欄,亦沒有員工看守,以防止車輛在公眾假期駛入。
6. 郊野公園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及在涉事路段入口裝設閘欄的工程,分屬漁護署、運輸署及路政署的職責範圍,這宗投訴因此涉及該三個政府部門。
申訴專員的觀察
沒有妥善執行假期禁區規定的指稱
7. 投訴人指稱看見有多輛汽車於假日駛入涉事道路,而運輸署亦證實當中只有涉事的政府車輛持有許可證。這反映運輸署雖已豎立路牌,但並不足以落實假期禁區規定。事實上,有關部門早在二零零三年已決定須在涉事道路裝設閘欄,但在落實相關安排時,卻明顯有不妥善之處。
8. 由於缺乏獨立佐證,申訴專員公署不能確定漁護署人員曾否如投訴人所述,對違規行為視而不見。不過,漁護署既然有法定職責管理及保護郊野公園,便應該禁止在郊野公園範圍內發生的違規行為。 沒有在涉事道路入口裝設閘欄的指稱
9. 根據涉事部門的協議,閘欄於二零零五年八月裝設妥當後,應由漁護署人員負責在公眾假期前後安放。然而,該署基於種種原因而停止在公眾假期安放閘欄,在遷移閘欄工程完成前亦沒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案,以防止有人違反假期禁區規定,消極,思想僵化,忽略了本身的責任。此外,運輸署於二零零四年就閘欄位置進行諮詢時,漁護署沒有提出任何意見,及至工程完成後才發現問題,要求糾正,可謂費時失事,浪費資源。
10. 運輸署得悉漁護署會停止安放閘欄時,便應及早與之商討展開及完成移閘工程的時間表,並考慮採取短期措施,以有效執行假期禁區規定。
11. 運輸署表示在二零零六至一零年期間,屬下的工程師對移閘問題持不同看法,但該署未能提供任何資料,顯示曾就問題進行內部討論。事實上,該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已就改動閘欄位置一事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實無必要再進行內部討論。
12.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運輸署沒有在上述期間盡快跟進移閘工程,而且未能提出合理解釋。事實上,由於該署沒有就移閘工程等非迫切性工程制訂按時呈閱的監察機制,這些工程往往容易被忽略。況且,承建商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向運輸署申請審批臨時交通安排,但該署因傳遞錯誤而未有跟進,延誤近一年才完成審批,實在不能接受。
13. 至於路政署在跟進承建商的工作方面,由於該署只是應運輸署委託及按其建議進行工程,故此在處理裝設及遷移閘欄一事上並無不妥善之處。
14. 申訴專員公署亦發現,沒有任何文件清楚記錄各有關部門就涉事道路的管理權責及分工的安排,而漁護署及運輸署均互相推搪。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鑑於漁護署職員負責安放閘欄,並會定期巡邏該郊野公園,應更容易察覺問題並迅速回應。故此,由漁護署擔當統籌部門,似較合適。
15. 漁護署在閘欄裝設後不久即停止履行安放閘欄的責任,亦沒有採取可行措施協助防止涉事道路的違規情況,擺出事不關己的姿。運輸署亦沒有妥善跟進問題,令閘欄一直形同虛設,且因信件傳遞錯誤而延誤移閘工程。申訴專員認為,對漁護署及運輸署的投訴成立。
16. 路政署在裝設及遷移閘欄一事上並無失當之處。申訴專員認為,對該署的投訴不成立。
17. 申訴專員向漁護署及運輸署提出多項建議,當中包括: (a) 漁護署應頭與相關部門(例如運輸署及路政署)商討並釐清涉事道路的交通管理分工,設立事故通報機制,以及清楚記錄有關決定及將記錄存檔; (b) 運輸署須就所有須跟進的工作制訂按時呈閱的監察機制;及(c) 運輸署檢討內部文件傳遞及存檔機制,避免傳遞失誤。
當局的回應
18. 路政署在二零一二年三月完成涉事道路閘欄移位工程。 漁護署已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在假日安放該閘欄,至今在運作上沒有遇到重大困難。
19. 漁護署、運輸署已與相關部門討論涉事道路的交通管理分工,而有關決定已透過獲通過的會議記錄形式記錄在案。基本的分工概述如下: (a) 漁護署於假日在路口負責安放閘欄; (b) 路政署按漁護署要求,維修保養有關閘欄; (c) 港警務處負責在收到漁護署的轉介後,對違反交通管制規定的駕駛人士進行執法;及(d) 運輸署與漁護署合作,處理關於閘欄的投訴。
20. 此外,當局亦設立了事故通報機制,包括訂定各相關部門代表的聯絡名單,以助處理與閘欄運作相關的查詢、投訴及其他事宜。
21. 就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運輸署已檢討相關的呈閱機制、內部文件傳遞及存檔機制。
22. 雖然檢討結果顯示運輸署現行的呈閱機制、內部文件傳遞及存檔機制本身運作良好,就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運輸署已向相關分部職員以部門通告及內部指引形式發出指示,以提醒職員有關內部文件傳遞及存檔的機制,以及注意與善用有關的呈閱機制,避免遺漏處理事項。有關指示將會定期傳閱。
23. 同時,為加強監察向路政署發出的施工令,運輸署會在與路政署定期舉行的工作檢討會議,檢討所有工程項目的進展,替代過往只檢討主要工程進展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