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2/0120 部分成立

沒有禁止一間骨灰龕場違規經營及法佔用政府土地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172 頁

背景

678.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地政總署。投訴人居於新界某村。據他所稱,二零零七年,有人把該村甲至丙號屋非法改建成骨灰龕場(龕場)。該龕場不單未經政府批准,更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破壞環境,影響交通。

679. 投訴人指摘政府當局未有適時採取行動制止涉事人士: (a) 違規經營龕場;及(b) 非法佔用龕場附近的政府土地。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680. 地政總署轄下的分區地政處(地政處)一直有跟進甲號屋及丙號屋被違規改作龕場的問題(乙號屋並無被改建)。雖進緩慢,但該處實有需要釐清政府在法律上是否有權就此等情況採取執行土地契約條款行動。故此,地政總署未能迅速採取行動,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無可厚非。申訴專員公署得悉,就另一宗案件有關同類法律觀點的爭議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上段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681. 申訴專員認為地政處於二零零七年曾積極跟進涉事個案。 但之後卻以其不屬「優先處理」級別而暫緩行動達四年之久,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其處理方法雖符合既有程序,但應用在本案上未免過於寬鬆。申訴專員公署的理據如下。

682. 被非法佔用的政府土地所佔面積不小,並且是被本身屬違規改建的龕場霸佔作營商地之用。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涉事個案性質嚴重,地政處在審議優次級別時,並沒有周詳考慮這點。

683. 再者,涉事土地被非法佔用達四年之久,即使涉事個案被評為「非優先」,地政處亦不應無止境地置之不理。地政處因資源所限,未能對所有個案皆立即採取行動,只能按優次先處理緊急個案,申訴專員公署可以理解。然而,因個案屬「非優先處理」級別而不設任何行動時間表,以致可能會執法無期,情況殊不理想。基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部分成立。

684. 整體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建議地政總署: (a) 緊密跟進龕場違反土地契約的法律程序,並盡快採取土地管制行動; (b) 就案中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行為從速採取執法行動;及(c) 考慮為「非優先」個案訂定合理的目標執法年份,以避免執法無期。

當局的回應

685.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地政總署一直密切跟進另一宗有同類法律觀點爭議案件的司法程序。現時該案件仍未有確實的聆訊日期,地政總署會在獲得該案件的裁決後,就有關個案諮詢法律意見,以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b) 地政總署已根據《土地 雜項條文 條例》對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採取土地管制行動,並已提出檢控。有關法律訴訟正在進行中;及(c) 地政總署已向各分區地政處發出指引,訂明各分區應盡量在接獲「非優先」個案投訴 轉介後平均 24 個月內,開始處理有關土地管制個案,並從開始處理計 12個月內完成個案(相當複雜的個案除外)。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