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該局委任的某培訓機構管不力; 2)沒有處理一宗關於某課程導師教學質素欠佳的投訴;以及 無理拒絕讓投訴人轉讀較高程度的課程,並要求她繼續修讀不適合的課程
背景
168. 二零一一年九月,投訴人於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委任的一間培訓機構(中心)報讀一個英語課程(課程甲)。投訴人聲稱她本欲報讀另一個課程(課程乙),但由於課程乙不會在短期內開班,中心職員( 女士)建議她報讀課程甲。在參加課程甲的第一課後,投訴人發現課程程及導師質素遠低於她的期望。她沒有參與餘下的課堂。投訴人向再培訓局作出書面投訴,並要求轉讀較高程的課程。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再培訓局回覆投訴人,指出如她於課程甲的出席率不足 80%,再培訓局會要求她繳付課程學費;如果她未能如期繳交學費,則一年內會被禁止報讀任何再培訓局的課程。
169. 投訴人向再培訓局作出的投訴歸納如下: (a) 再培訓局未有適當監管中心。中心忽略投訴人的英文程及誤導她報讀課程甲; (b) 再培訓局未能回應她有關課程甲導師教學質素的投訴;及(c) 再培訓局無理拒絕她轉讀較高程課程的要求,以及即使課程甲不適合她,仍要求她達至課程要求的最低出席率,否則須繳交學費。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170. 申訴專員公署在欠缺獨立佐證下,未能確定投訴人與 X女士的對話內容。申訴專員因此不會就後者是否誤導前者報讀課程甲作出定斷。
171. 儘管申訴專員公署認同申請人有責任了解課程資料,以決定報讀適合其個人背景及所需的課程,但課程提供者亦有責任小心評估申請人所選擇的課程是否適合其程。無論申請人的程比課程為過低或者過高,任何錯配均會導致公帑的浪費。
172. 中心顯然忽略了投訴人的英語能力。然而,此個案極可能是個別例子,不能合理地期望再培訓局可預先設定機制以避免此事件的發生。換言之,事件並不能歸咎再培訓局對中心監管不足。 投訴點 a)不成立。 投訴點 b)
173. 再培訓局在收到投訴後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致電投訴人。在該電話聯絡及其後的電話聯絡中,投訴人及其丈夫多次強調她被中心誤導而報讀課程甲及要求轉讀較高程的課程。 再培訓局因而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投訴人的回覆中重點回應此兩項事宜。申訴專員接受再培訓局的解釋。投訴點 b)不成立。 投訴點 c)
174. 為確保公帑運用得宜及對其他學員公平,申訴專員認為再培訓局在一般情況下,要求未達課程最低出席率的學員繳還學費及不批准他們轉讀另外的再培訓課程的做法合理。
175. 然而,這宗個案明顯涉課程與投訴人英語程的錯配,而這主要是由於中心的疏忽。申訴專員認為要求投訴人完成課程並無好處,會浪費投訴人的時間以及公帑。在此情況下,申訴專員認為再培訓局堅持投訴人因未能達到最低出席率而繳還學費,或禁止她於一年內報讀再培訓局的其他課程,是僚的做法。投訴點 c)成立。
176.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申訴專員建議再培訓局: (a) 參考這宗個案及提醒培訓機構應避免推介課程程過高的申請人,而如果申請人選擇了明顯比其程為低的課程,培訓機構應向申請人作出提醒;及(b) 豁免投訴人繳還課程甲的學費及容許投訴人報讀適合她的其他再培訓課程。
當局的回應
177. 再培訓局接納並已落實申訴專員的兩項建議如下: (a)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再培訓局向所有培訓機構發出通告,指示培訓機構應避免向申請人推介明顯與其資歷不符的課程;而如果申請人選擇報讀訓練內容及程與其資歷不符的課程時,培訓機構應向申請人作出提醒,以確保其清楚知悉有關情況;及(b)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再培訓局通知投訴人豁免繳還學費及批准她報讀適合其需要的其他再培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