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 C:拒絕更正一份登記新界土地產業繼承權的註冊摘要上的錯誤地段編號
背景
607.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律師行代表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分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以及土地註冊處。由於地政總署亦可能涉及該事宜,因此 A律師行同意將地政總署納入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
608. 投訴內容指,早前投訴人有意購買某地段, 律師行遂調查該址的土地業權。他們發現於一九三五年,當時的前理民府在註冊摘要編號 B上,錯誤記錄 C1先生在 C2先生身故後繼承了該址的土地業權。不過, 2先生事實上是另一地段的業主。
609. 為此, 律師行要求民政處和土地註冊處更正土地記錄的錯處,但兩個部門均拒絕採取行動。 律師行認為民政處其實可以備存一份關於更正錯誤的便箋,以作出修正,而土地註冊處亦可要求民政處這樣做。
申訴專員的觀察
610. 民政總署有權力和責任註冊新界物業的繼承。申訴專員公署明由於沒有記錄的正本和相關文件,致使民政總署對於 A律師行提出更正註冊摘要編號 B內懷疑出錯資料的要求,必須額外審慎處理。但是,民政處拒絕 A律師行的要求,表現過於草率。 即使該處在法律上未必有責任答應要求,但理應尋求其他方法,更正這個明顯是其前任造成的錯誤。申訴專員公署展開調查後,民政總署積極採取行動,加上有關行動其後取得的結果,清楚顯示該署其實早應提供更有效的協助。有見及此,申訴專員認為對民政總署的投訴部分成立。
611. 申訴專員公署知悉土地註冊處在其法定權力的限制下,不能主動更正註冊摘要編號 B內的錯誤。而土地註冊條例第 20 條亦不適用於註冊摘要編號 B。申訴專員公署同意民政處有責任確認註冊摘要編號 B有錯誤,及向土地註冊處登記一份關於更正錯誤的便箋。再者,土地註冊處其實已詢問民政處會否更正相關錯誤。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土地註冊處的投訴不成立。
612. 這宗個案關乎新界物業的繼承問題,因此並非地政總署的管轄範圍。有見及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613. 申訴專員促請民政總署從事件中學習,日後處理類似要求時進行更透徹的調查。
當局的回應
614. 當局接納建議,並已提醒新界區的民政處日後回應類似要求前,須進行更徹的調查。涉事的民政處亦已提醒執行有關工作的職員日後處理同類個案時,須仔細研究是否有可行的更正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