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 C: 1) 不當地為投訴人屋苑附近某鄉村的牌樓設置大閘,讓村可以法佔用大閘後方的政府土地;以及 沒有計劃如何處理大閘問題,以致在村聲稱擁有該大閘後,當局隨即取消聯合行動。
背景
596.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及二十八日,投訴人代表其屋苑業主委員會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轄下分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路政署及地政總署轄下分區地政處(地政處)。
597. 總括而言,投訴人不滿下列事項: (a) 政府當局無理為投訴人屋苑附近某鄉村的牌樓裝置鐵閘,令村民可鎖上鐵閘,從而佔用牌樓後方的政府土地以作收費停車場,影響行人安全;及(b) 就收回涉事政府土地之聯合行動,民政處、路政署及地政處雖已多次召開會議討論,但卻沒有考慮如何處理牌樓的鐵閘,以致在行動前一日,當村民宣稱該鐵閘為私人財產後,當局便緊急取消行動。其後,當局再沒有採取任何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598. 申訴專員公署注意到,有關部門當年與村代表達成重置牌樓的協議,是為處理村民就工程計劃的影響而提出的反對意見。 申訴專員認為,為盡量減低工程計劃對附近居民的影響、保存鄉村傳統地標,當局當年重置牌樓的做法屬無可厚非。然而,重置鐵閘明顯地有可能會引村民圍封牌樓後方的政府土地的問題。 當局同意重置鐵閘時,實有欠深思熟慮;而民政處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容許村代表接管涉事路段、牌樓及鐵閘,是尤其不當。結果,助長村民以防止違例泊車為名,實則把涉事的政府土地圍封,據為己有。
599. 鑑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就民政總署、地政總署及路政署而言均成立。 投訴點 b)
600. 民政處、路政署及地政處乃按警務處所評估的形勢而取消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的聯合清理行動。其後,有關部門多次開會討論長遠解決問題的方法,並沒將問題置之不理。
601. 至於警務處的取是否適切,由於根據《申訴專員條例》,除了涉及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外,申訴專員公署無權調查警務處的行動,故此申訴專員公署不會就該處在事件中的取置評。
602. 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就民政總署、地政總署及路政署而言均不成立。
603. 整體而言,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604. 申訴專員建議有關部門考慮要求村民二者擇其一: (a) 取消鐵閘,永久開放涉事路段;或(b) 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涉事路段,但保留開放其中行人小徑,供公眾使用。
當局的回應
605. 有關部門接納申訴專員有關取消鐵閘,永久開放涉事路段的建議,地政處遂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28章)第 6(1)條於涉事路段上張貼告示,飭令有關人等於同年五月七日前停止非法佔用該屬政府土地的涉事路段。有關部門已於五月七日採取跨部門聯合行動,將鐵閘開啟及固定,開放涉事路段公眾使用,同時沿該路段加設護柱,以防有人再在該路段上作泊車用途。
606. 至於申訴專員建議政府當局以短期租約形式租用涉事路段,但保留開放其中行人小徑,供公眾使用,申訴專員其後同意涉事路段在二零零零年已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 370章)獲授權作為車輛通道,把該土地以短期租約形式租村民並不可行。因此有關部門無須就落實該建議提交進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