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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073B 未載明

在得悉某慈善團體涉嫌把「公開籌款許可證」轉讓予小販作牟利的擺賣活動後,沒有即時暫停該團體的義賣籌款活動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241 頁

背景

936. 投訴人指稱,某慈善團體(團體甲)獲社會福利署(社署)批給「公開籌款許可證」(許可證)後,把許可證非法轉讓小販作牟利用途。傳媒其後報道事件,而警方亦展開調查,但社署沒有即時暫停團體甲的街頭義賣籌款活動,以保障民的利益。 投訴人認為社署監管不力。

937. 此外,投訴人曾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舉報,在團體甲獲准進行籌款活動的地點有小販攤檔擺賣,但攤檔沒有標示該團體正進行義賣。他不滿食環署職員只到現場視察,而沒有採取任何執法行動。

申訴專員的觀察

938. 申訴專員的調查顯示,社署已就傳媒報道向團體甲了解情況及轉介警方跟進,並非沒有跟進事件。由於證據不足,社署決定不即時取消 暫停該團體的籌款活動,亦非無理。

939. 然而,申訴專員認為事件反映社署對於獲批許可證進行籌款活動的團體之監管有欠嚴謹。從投訴人所提供的錄影片段可見,團體甲可能有違規把許可證轉讓給小販作牟利的擺賣活動,而且涉事攤檔似乎沒有遵守許可證的多項規定。社署理應向食環署查證錄影片段所示的情況,然後向團體甲提出質詢。

940. 至於涉事攤檔有否標示團體甲正在進行義賣籌款活動,申訴專員認為,這既然不是食環署在職權範圍內須處理的問題,其職員在巡查時不採取行動,實無可厚非。

941. 基於以上的分析,申訴專員認為對社署的投訴不成立,但社署另有失當之處,而對食環署的投訴則不成立。

942. 不過,食環署對於慈善活動的批核準則和監管方式均有所不足,亦欠缺機制向社署通報有任何籌款團體涉嫌違規。兩署應就這方面作出檢討。

943. 申訴專員建議社署審慎處理關於慈善團體涉嫌違反許可證規定的投訴,以及在事嚴重時採取果斷的行動,包括暫停有關的籌款活動,以保障民的利益。

944. 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在批准團體的「豁免牌照」申請後,若發現有關團體違規,應通知相關的部門跟進,並在適當時提出「無牌販賣」的檢控。

當局的回應

945. 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會在處理關於慈善團體涉嫌違反許可證規定的投訴時,繼續採取以下適時及果斷的行動: (a) 社署在接獲與許可證相關投訴後,會即時作出跟進,以確定獲發許可證的團體有否違反許可證的規定。社署會根據所有掌握的證據,包括投訴人提供的相片和錄影片段、警方的調查及有關團體的解釋,審慎考慮有關投訴是否成立; (b) 如有充份理據證明投訴成立而有關團體已嚴重違反許可證的規定或觸犯任何罪行,社署會即時取消該團體的許可證,或暫停許可證所批准的籌款活動,以保障民的利益; (c) 如尚未有充份理據證明有關團體已嚴重違反許可證的規定或觸犯任何罪行,同時警方正就事件進行調查,為審慎見,社署會暫緩處理該團體新的許可證申請,直至警方完成調查後,方再考慮其申請。如有充份法理依據,社署亦會暫停該團體的許可證獲批的籌款活動;及(d) 若有團體屢次違反許可證的規定並多次受社署告誡,社署會作出特別監管措施,包括將該團體對許可證的申請分兩期批核,在該團體於第一期獲批的籌款活動期間沒有違規情況的前提下,再考慮批准其餘下第二期的籌款活動及其他新的申請。

946. 食環署接納建議,並已提醒轄下小販事務隊人員對慈善機構進行的活動提高警覺。如發現有任何違規情況,應即時致電通知有關部門,包括社署、警方或民政事務總署,並向有關部門發出轉介函,載列涉嫌非法籌款活動的詳情,以便有關部門跟進。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