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跟進一宗關於某鄉村一間非法車房造成臭氣及噪音滋擾的投訴
背景
410. 投訴人居於某鄉村。據他所指,有人在該鄉村的涉事土地上非法搭建構築物及營運汽車噴油工場。由於該工場所產生的油漆氣味及噪音對投訴人及其他村民造成滋擾,他們遂向地政總署轄下的當區地政處(「地政處」)投訴。雖然地政處已在二零一一年月發信要求持牌人在一個月內糾正,但情況未有改善。
411. 涉事土地受政府土地牌照(「牌照」)所規管。牌照訂明: (a) 涉事土地只可作農業用途,而土地上可搭建兩個指定大小的農用構築物;以及(b) 在牌照被撤銷後,持牌人須拆除涉事土地上的所有構築物。
412. 牌照並無訂明,如持牌人身故,該牌照會否自動失效。然而,根據現行的部門指引,若政府土地牌照的持有人身故,其直系親屬可向地政總署申請牌照,否則舊牌照會被撤銷。
413. 二零一一年五月,地政處收到村民的投訴,得悉有人在涉事土地開設汽車噴油工場,而其營運滋擾村民、破壞環境。地政處即日派員視察,發現該地點被用作汽車修理工場,違反牌照的指定用途。 此外,地政處亦發現該土地上的構築物超出准許面積。
414. 月初,地政處發信要求持牌人在一個月內糾正上述違規事項,同月中旬,持牌人的兒子(「佔用人」)向地政處指出,持牌人已於多年前身故。他承諾糾正上述的違規事項,但要求地政處給予寬限期,以便結束工場業務。地政處職員接納佔用人的要求,但沒有表明寬限期的時限。
415. 九月,申訴專員就投訴人的投訴向地政總署展開查訊。同月下旬及十月上旬,地政處人員再到涉事土地視察,確定違規事項尚未獲糾正。地政處遂於十月中旬發信通知佔用人,處方將會在十一月的指定日期撤銷其牌照,並要求他在該日前拆除違規的構築物。在上述限期屆滿後,地政處到現場視察,發現佔用人未有依照通知書的要求清理涉事土地及拆除所有構築物。
416. 二零一二年一月,地政處張貼告示,飭令佔用人於二月的指定日期前拆除違規構築物及停止佔用涉事土地。地政處於二月下旬進行實地視察,發現違規構築物仍然存在。
申訴專員的觀察
417. 地政處人員在二零一一年月已得知持牌人身故多年,而佔用人又沒有向處方申請牌照,佔用人是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按照部門指引,地政處應撤銷其牌照並及要求佔用人即時拆除對村民構成環境及噪音滋擾的違規汽車修理工場。但處方卻給予佔用人無時限的「寬限期」讓其自行清理。除此之外,在申訴專員展開查訊前,地政處並未作任何跟進行動,令事件未獲認真處理。申訴專員因此認為有關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418. 地政總署接受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的行動: (a) 地政處雖已安排承辦商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展開拆卸工程,但佔用人已同時開始拆除政府土地上的構築物,並承諾於二 二年四月前完成清拆。地政處人員於限期屆滿後到現場視察,發現涉事構築物已被拆除。同月,地政處人員再進行實地視察,發現涉事的政府土地再沒有被佔用;以及(b) 由於涉事構築物由佔用人自行拆除,因此追討清拆和相關費用的建議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