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就某些商舖經營者佔用行人路私人部分的問題採取行動
背景
404. 據投訴人所指,某發展項目的地舖經常佔用舖前的一半行人路擺賣。加上在該位置有乘客排隊等候小巴,途人被逼走出馬路,十分危險。投訴人從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得知,該路段為「私人管理但開放給公眾使用的地方」,他遂向地政總署轄下的當區地政處(「地政處」)投訴有關店舖違規。然而,地政處回覆指,該店舖並非二十四小時佔用地方,故地政處不宜採取行動。投訴人不滿地政處就不採取執法行動的解釋,遂向申訴專員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405. 為改善交通,當局批出有關項目的地段時規定業權人須騰出土地(「涉事土地」)供行人使用。土地契約中有關涉事土地的條款如下: (a) 業權人須按地政總署署長的要求平整涉事土地,供行人使用; (b) 除非獲地政總署署長事先批准,業權人不得使用涉事土地作貯存、泊車用途,或在其上建造任何構築物;以及(c) 當地政總署署長提出要求時,業權人須把涉事土地交還政府。 投訴人所指的路段是涉事土地的一部份。
406. 申訴專員認為,上述地契條款的原意是要求業權人把涉事土地開放給行人使用。因此,地政處須盡力解決涉事路段被商阻塞的問題。在事件中,地政處所獲的法律意見指商把貨品「暫放」於涉事路段上,不屬於違反上文 b)段所述的地契條款,因此地政處決定不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雖然申訴專員認為上述的法律觀點值得商榷,但地政處基於法律意見而決定不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從行政角度而言,並非不合理。
407. 況且,地政處並非將問題完全置之不理。地政處已致函要求業權人改善、詢問食環署會否執法,及已和運輸署展開研究,按地契條款接管涉事土地。
408. 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409.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地政處已向涉事地段的業權人發出收回涉事土地的通知,要求業權人按照地契條款於指定日期將涉事土地交回政府;以及(b) 地政總署已修訂主導文件,在日後制定類似本個案情況的土地契約時,會清晰訂明相關條款,規定土地業權人在交回土地予政府前,必須把行人使用的部份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