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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482B 不成立

1) 沒有採取行動,以禁止未註冊和購買保險的工人在某離島碼頭附近豎立竹棚及花牌;以及 容許某團體豎立關於私人喜慶活動而與公眾事務無關的花牌,做法不合理

政府覆文 · 年報2012 · 第 102 頁

背景

395. 投訴人投訴,二零一一年九月在某離島碼頭旁的政府土地(「涉事土地」)的花牌有以下問題: (a) 那些花牌是由未領有搭棚牌照的工人進行搭建,而花牌亦沒有保險公司承保;以及(b) 投訴人所拍下的多張照片顯示,那些花牌內容是婚嫁誌慶,與公眾事務無關。他質疑地政總署轄下的當區地政處(「地 」)為何批准樹立那些花牌。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1)

396. 申訴專員認為,為尊重地方傳統,地政處可批准在離島的政府土地(包括涉事土地)豎立花牌,用以宣傳節慶及會館社團聯誼活動。

397. 現時並沒有規定必須由已領牌的工人搭建竹棚和花牌。 地 署的職責亦不包括規管工人領牌。至於購買勞工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分別屬作為僱主的花牌公司及申請豎立花牌的人士。地政處在批准書中已就那些責任提醒申請人。申訴專員認為地 的做法可以接受,投訴點 1)不成立。

398. 然而,申訴專員認為,為加強保障公眾安全,地政總署可參考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較審慎的做法,要求申請人在使用政府土地豎立花牌前出示保險單副本。 投訴點 2)

399. 涉事團體(「團體甲」)向地政處申請在政府土地上豎立花牌,以慶祝國慶,地政處按既定政策予以批准,本無不當。然而,資料顯示,有其他人士 團體在團體甲獲得批准的期內未經地政處許可豎立了多個婚嫁誌慶的花牌。團體甲乃當地的團體,而豎立花牌的位置位於該離島碼頭旁,該位置是當地居民必經之地。團體甲為何對其他人士 團體佔用其已獲地政處批准使用的位置而視若無睹,實在令人費解。地政總署作為審批機構,必須正視上述問題,向團體甲發出警告。

400. 地政處在批出申請後沒有派員巡查,因此未能發現花牌位置已被轉借,以致未有及時作出跟進。雖然批准書上規定申請人須於批准期內張貼批准書,以便政府人員及公眾監察,但批准書並無註明豎立花牌的准許用途。此外,地政處亦無規定批准書必須張貼於方便公眾查閱的當眼位置。公眾根本難以監察。

401. 土地在香港是珍貴的公共資源,如申請人濫用或容許他人濫用地政處所批准使用的政府土地作特定用途,無論所涉時間長短,均屬嚴重問題。本個案所揭示的濫用情況,正反映地政總署的審批和監察制度過於寬鬆,容易讓人窺伺當中的漏洞而有機可乘。作為管理政府土地的部門,地政總署實有責任確保公共資源不被濫用。

402.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2)不成立,但地政總另有失當之處。

當局的回應

403. 地政總署大致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的跟進行動: (a) 地政總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信團體甲,就他們容許其他團體佔用涉事花牌位置一事提出警告;以及(b) 地政總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及月修訂有關指引,以改善有關在政府土地上申請豎立花牌的安排。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