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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55B 未載明

沒有處理某攤檔違例擴展營業範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2 · 第 35 頁

投訴內容

134. 自二零零九年起,投訴人曾多次向食物環境衞生署、地 及屋宇署投訴,指某大廈外一領有食環署「固定攤位牌照」的靠牆攤檔(「攤檔甲」)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增建的攤檔(「攤檔乙」)不但沒有牌照,且涉及僭建及佔用行人路。投訴人指責: (a) 食環署未有處理攤檔甲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以及(b) 就如何清拆攤檔乙的地台及其上的僭建物,地政總署及屋 署各持己見,推卸責任,以致問題持續。

當局的回應

食物環境衞生署

135.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章),除非領有食 環 署 發出的有效小販牌照,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販賣。

136. 食環署表示,署方只負責監管領有「固定攤位牌照」的攤檔甲,故其執法行動一直着眼於攤檔甲的貨物有否阻塞行人路。攤檔乙的營業地方是在構築物之內,並不構成「街道上」的販賣活動,因此不屬食環署的職權範圍。 地政總署

137. 地政總署負責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28章)管制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即政府土地)的情況。地政總署表示,可獨立處理攤檔乙佔用行人路的地台及其上的貨物架,並已於二 零 一 零 年七月張貼通知,飭令攤檔乙檔停止佔用政府土地,而檔隨後亦自行清拆了部分地台。然而,地政總署認為,依附於大廈外牆的頂部伸建物,則應由屋宇署按《建築物條例》(第 123章)處理。

138. 地政總署解釋,由於現存各項僭建物在結構上相連,安全的拆卸工序應從上至下。若地政總署單獨拆除下方的地台及貨架,餘下構築物會因失承托而有倒塌危險。因此,地政總署須與屋宇署採取聯合行動,方可將所有僭建物同步拆除。 屋宇署

139. 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處理私人樓宇的僭建物。

140. 屋宇署指出,該頂部伸建物雖是從大廈外牆伸出,但屬攤檔乙檔主所擁有,不屬於大廈的業主,並且與攤檔乙的其餘部分構成一個整體,完全座落在行人路(即政府土地)上。根據《建築物條例》,未批租土地及歸屬政府的任何街道,均可獲豁免而不受該條例所規限,屋宇署根本不可能就涉事僭建物向土地擁有人(即政府)發出清拆令。因此,屋宇署認為本身無權執法。

申訴專員的觀察

141. 食環署初期堅持不處理攤檔乙在街上無牌販賣的問題,拒絕執法,完全忽視有人佔用行人路無牌販賣的明顯事實。署方其後從律政司所得的意見得悉,食環署可在搜集足夠證據後,檢控攤檔乙檔主無牌販賣,可見食環署以往不執法所倚仗的理由毫無根據。

142.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有關食環署的投訴點 一 成立。

143. 據屋宇署的分析,攤檔乙的所有僭建物整體可被視為一個佔用政府土地的大型物體。故此,地政總署實可獨力執法,把僭建物全部拆除,而無須顧慮分階段清拆的技術困難。另一方面,屋宇署亦非沒有權責處理從大廈外牆伸出的僭建物,署方可沿用與地政總署之間對處理同類僭建物的分工合作安排,把清拆令送達大廈外牆的業權人,至於後者與檔之間的轇轕,應由他們雙方自行解決。

144. 由此可見,地政總署及屋宇署皆有權執法,縱有疑慮,亦理應以積極態度,聯手解決問題,而非互相推卸責任。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二 就地政總署及屋宇署而言均成立。

145. 本個案所涉的違規情況嚴重,非法擴展的攤檔外觀儼如一般店舖,但處理個案的三個政府部門皆抱着「各家自掃門前雪」的態度,以政策、執法權限、技術困難等為藉口,企圖迴避責任,表現令人失望。

當局的回應

146. 屋宇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接受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的跟進行動: (a) 食環署會繼續就攤檔甲的非法擴展營業範圍及非法販賣行為加強執法。由二零一一年十月至二零一二年三月,食環署對攤檔甲持牌人共提出七次檢控。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初起,攤檔持牌人已將攤檔乙的販賣物品撤走,有關非法的販賣活動亦已告停止; (b) 因應申訴專員的調査報告的評論,屋宇署已進行檢討,探究引用《建築物條例》處理攤檔乙在法理上和行政上是否可行。屋宇署過曾就類似的靠牆攤檔個案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位處於公眾街道上的靠牆攤檔,因其佔用的地方全部位處於未批租的政府土地上,故依據《建 物條例》第 41(1)條,是不受《建築物條例》所規管。 因此屋宇署在本個案中並沒有權力採取執法行動。 申 提出屋宇署可向大廈外牆的業權人送達清拆令。 屋宇署認為就算不理會上述的法理考慮,署方在本個案中仍難以在行政上引用《建築物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因爲若把攤檔甲和攤檔乙視爲在《建築物條例》下於有關樓宇外部的僭建物,則根據現行的僭建物執法政策,有關的靠牆攤檔均屬須優先取締的項目。因此,屋宇署除了須向攤檔乙採取執法行動外,亦須向獲食環署發出有效牌照的攤檔甲採取執法行動; (c) 儘管如此,屋宇署同意署方應與地政總署緊密合作,處理僭建物問題。就本個案而言,屋宇署與地政總署已達成共識,地政總署會負責清拆涉事公眾行人路上的非法構築物,而屋宇署則會就清拆行動提供專業意見; (d) 地政總署轄下的當區地政處(「地政處」)已於二 根據《土地 雜項條文 條例》第 6(1)條的規定,在有關非法構築物上張貼通告,飭令佔用人停止佔用該政府土地;以及(e) 地政處於二零一二年月到涉事地點視察清拆進度,發現位處政府土地上的非法構築物已完全被拆除,而有關清理工作亦已完成。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