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111 不成立
1) 拒絕查看一項錄影片段的內容; 2) 沒有對非法經營的旅館採取行動;以及 沒有把調查的進度或結果通知投訴人
背景
302. 據投訴人所指,二零一一年三月,他向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舉報其居住的大廈內有懷疑無牌經營的旅館。他向牌照處人員表示可提供在其單位門前所拍攝的錄影為證據,但牌照處人員拒絕觀看那些錄影。此外,牌照處未見行動,以及沒有回覆投訴人。概括而言,投訴人指摘牌照處: (1) 無理拒絕觀看其錄影; (2) 未有採取行動;以及(3) 沒有向他告知調查進度/結果。
申訴專員的觀察
303. 牌照處執法組人員憑其專業判斷,決定沒有要觀看該些片段。這是因為執法組人員根據投訴人所述的錄影片段的內容,認為只顯示涉事單位有多人出入的錄影片段,不足以作為涉嫌無牌經營旅館的檢控證據。申訴專員認為有關的決定並非不合理。故此,投訴點 1)不成立。
304. 牌照處已積極跟進投訴人的舉報。處方未能向涉事單位提出檢控是因為未有足夠證據,並非執法不力。故此,投訴點 2)不成立。
305. 牌照處在二零一一年四月份曾數次向投訴人告知調查進度。由於牌照處在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時(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仍未終止跟進個案,故未能告知投訴人調查的最終結果。此外,申訴專員明白,執法部門在刑事偵查的過程中往往須就某些敏感事情保密,因此若未能盡向舉報人披露詳情,亦在所難免。故此,投訴點 3)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306. 民政事務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的跟進行動: (a) 牌照處已提醒執法組人員,日後若遇上市民聲稱可提供錄影帶或其他資料協助調查,應先收下有關資料,再按要作出審研;以及(b) 牌照處已就在公共空間進行錄影是否涉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第 486章)諮詢律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