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097 部分成立
沒有妥善跟進一宗關於午夜時分某些商舖門前及行人路上有人非法棄置垃圾的投訴
部門未註明 2011
背景
232. 投訴人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七日向申訴專員投訴食環署。據投訴人所稱,在某地區一帶 (「涉事地點」)的商經常在凌晨把垃圾棄置在舖前和路旁,引致蟲鼠為患。
233. 投訴人曾透過 1823電話中心向食環署投訴,但情況並無改善。
申訴專員的觀察
234. 因應投訴人二零一一年月八日的投訴,食環署確於其後作出多方面的跟進,包括由二零一一年月至八月期間進行的巡查、檢控、潔淨、防治蟲鼠和宣傳敎育工作。然而,在過程中每次在較接近投訴人所言的凌晨時分的巡查,食環署職員均發現被棄置的垃圾。顯然當時情況未有明顯改善。食環署職員亦只向非法拋棄垃圾的商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一次,執法力度依然不足,商將垃圾棄置在路旁的情況仍繼續出現。及至投訴人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七日向申訴專員投訴後,食環署加強行動,包括把垃圾車每晚到涉事地點一帶清理垃圾的次數由一次增至兩次,及向涉事一帶商派發宣傳信件並與其面談,提醒他們如棄置垃圾於街上,可遭檢控,情況才大幅改善。
235. 基於上段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236. 在現有制度下,商舖須自行處理垃圾。然而,涉事地區的垃圾站的位置及開放時間並不足以應付一般經營至午夜的商舖的要。有些不顧公德商可能會因貪圖方便,把垃圾棄置於路旁。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須加強巡查,以取得足夠證據作出檢控,以儆效尤。
當局的回應
237.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