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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089A 未載明

B&C:沒有妥善處理法佔用政府土地問題 30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251 頁

背景

976. 投訴人指稱,某幅未批租政府土地(涉事土地)多年來被人非法佔用作不同用途(包括停泊車輛),但責管理該幅土地的地政總署一直沒有妥善跟進問題。投訴人更發現運輸署於涉事土地進行改善工程,間接縱容車輛繼續違例停泊。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在地區上亦沒有跟進問題。

申訴專員的觀察

977. 涉事土地位於繁忙街道與村屋群之間,而各有關政府部門竟然任由違例泊車、小販擺賣及其他非法佔用土地的活動持續逾30年,既不採取管制行動,又沒有把違法活動規範化,反而就車輛出入口進行改善工程,變相支持違例泊車,情況令政府尷尬難堪。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有關部門實難辭其咎。

978. 地政總署作為主管未批租政府土地的部門,只倚賴警務處和食物環境衞生署等部門取締違法活動,而不理效果,不作跟進。 雖然地政總署強調引用《土地條例》對違例泊車及小販擺賣等活動執法會有局限,但該署絕不可因此置身事外。事實上,問題在轉介其他部門跟進後仍未能解決,且持續經年,地政總署實須另謀對策。

979. 在聽取民政總署及運輸署的意見後,地政總署決定單純採納民政總署「維持現狀」的建議。事實上,民政總署同時亦表示該署可考慮以提供新泊車位解決有關問題。

980. 地政總署遲遲不把個案的優次提升,難免令人覺得是為了遷就既得利益者而放棄執法,有損民對執法部門的信心。假如該署認為涉事土地的狀況可容忍,理應提出規範化措施,以作應有的規管及收回合理租金。

981. 申訴專員公署不認同運輸署把違例泊車問題與道路安全分開考慮。儘管涉事土地的違例泊車問題應配合土地管制部門的決定來解決,運輸署仍有責任從旁協助。運輸署明知問題已存在多年,但在評估應否徵用涉事土地作收費停車場時,只考慮附近車位是否足夠,根本無助解決政府土地長期被非法佔用的問題。 該署若認為泊車位已足夠,便應向民政總署提出反駁,支持當局取締違法行為。

982. 再者,運輸署不認同有提供車位的需要,卻又為顧及行人安全及維持現狀的訴求而提出改善建議,做法既矛盾且無奈,同樣有遷就既得利益者之嫌。

973. 民政總署以村民會強烈反對為理由,而建議地政總署在沒有交通安全的問題下維持現狀,結果讓地政總署順理成章地不採取管制行動。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民政總署固然有責任積極反映村民的訴求,但同時亦應協調各方,尋求合情、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

984.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運輸署的投訴部分成立,而對地政總署及民政總署的投訴則成立。

985. 申訴專員提出下列建議:運輸署(a) 日後與其他部門商討長遠解決涉事土地被非法佔用的方案時,可採取較開放的考慮各方意見,例如將違例泊車問題規範化的可行性;地政總署(b) 就長遠解決涉事土地被非法佔用的問題,與民政總署、運輸署、警務處及其他有關部門積極聯絡及商討對策; (c) 就涉事土地的暫時及長遠用途,與有關部門聯絡及商討處理方法;及民政總署(d) 密切跟進涉事土地被非法佔用的問題,協調有關部門、當區組織及村民,尋求暫時及長遠的解決方案。

986. 申訴專員欣悉,三個部門均接納申訴專員公署提出的建議。

當局的回應

987. 地政總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採取以下行動: (a) 二零一三年三月,地政總署連同相關部門,包括民政總署、運輸署、食環署及警務處在涉事的政府土地進行了聯合清理及管制行動。地政總署正繼續密切監察有關土地的情況,以防問題再次發生;及(b) 政府部門亦正就該土地的長遠用途作出考慮。

988. 民政總署轄下的分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處)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建議,並已按建議協調各相關政府部門,即地政總署和運輸署舉行跨部門會議,共同制定解決方案。民政處亦與有關鄉事委員會、村代表、區議會的當區區議員及其他持份者保持溝通,以收集他們的意見。

989. 運輸署會繼續與各政府部門及持份者就涉事公地的長遠用途保持密切溝通,並提供交通工程及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協助。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