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禁止一名服刑人打電話在外地的家人
投訴內容
171. 投訴人是在香港服刑的外籍人士。他指懲教院所管方無理禁止他打電話給其在歐洲的家人,且要求他出示妻子給他的信件以便管方考慮,或透過其國家的駐港領事館提出要求。 懲教署的回應公約及規則
172. 聯合國所通過的《服刑人士待遇最低標準規則》(《最 》)及《監獄規則》(第 234A章),均沒有任何條文規管服刑人士打電話的要求。懲教署的《工作守則》訂明,管方於接到這類要求時會按個別情況考慮,主要視乎涉事服刑人士「是否有真正要適時與朋友或親人聯絡」。
173. 懲教署指出,外籍服刑人士與家人相隔兩地,只是當局多項的考慮因素之一。懲教署又列舉了兩宗上訴庭的案例,以支持其立場,認為外籍服刑人士不應獲得「優待」,故獲准打電話給親友的次數不應比本地服刑人士多。 事件經過
174. 懲教署的記錄顯示,在二零一一年二月底至月初期間,投訴人曾七次獲准打電話給妻子(四次)、律師及領事館。當他在七月中再次要求打電話時,院所人員注意到他自一月被收押以來,已收到逾 30封信件,另外獲得 10次探訪。由於他未能提供進一步資料證明其要求合理,因此遭拒絕。
175. 涉事院所人員否認曾要求投訴人出示其妻子的信件,或透過領事館提出打電話的要求。他只是建議投訴人提供證明文件(例如所收到的書信),以便管方考慮其要求。
申訴專員的觀察
176. 涉事院所管方確已多次酌情批准投訴人於二 零 一 一 年 二 至 月期間打電話,而且,也並沒有即時拒絕他在七月提出的要求。涉事職員質疑他是否確有要打電話時,亦已建議他提供進一步資料以支持其要求,做法符合懲教署的《工作守則》。
177. 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
178. 儘管如此,容許服刑人士定期與家人聯,可以免致他們在精神上感到孤立,亦有助他們更生,這種觀點已獲得普遍認同。由於遠離家鄉,大部分外籍服刑人士都難望有家人定期探訪;與本地服刑人士相比,他們確實更以電話來與家人保持聯絡。
179. 申訴專員認為,懲教署所列舉的兩宗法庭案例,只能說明在刑期方面不應給予外籍人士任何優待。這與院所管方應否向離鄉別井的服刑人士提供與親友聯絡的平等機會,不能混為一談。
180. 懲教署理應追求更的標準,而非只停留於符合已在一 九 五五年訂立的《最低規則》。況且,要求外籍服刑人士提供證明文件(例如家人的書信)並不切實際,特別是在情況緊急時。再者,該類文件往往真偽難辨;若是以外語寫,則管方亦未必能看。現時的制度是依靠個別職員酌情處理服刑人士打電話的要求,未免過於隨意。
當局的回應
181. 懲教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檢討有關處理服刑人士要求致電親友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