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延誤處理一名病人參加公私營醫療合作─醫療病歷互聯試驗計劃的申請,以致在有需要時無法查閱其病歷;以及 未有認收病人家屬查詢申請進度的信件
背景
524. 二零一一年四月,投訴人的父親(甲先生)到某公立醫院(乙醫院)定期覆診時,醫生指他需要接受一項外科手術。甲先生打算到私家醫院接受有關手術,於是簽署了公私營醫療合作醫療病歷互聯試驗計劃(病歷互聯計劃)的申請表格,以便其私家醫生能查閱他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各醫院和診所的病歷。但是,直至同年七月,甲先生仍未收到授權密碼。
525. 投訴人代表甲先生去信醫管局追問申請進,但未獲回覆(投訴點 a))。他不滿醫管局工作效率低,並指該局在處理病歷互聯計劃申請方面耽誤了他父親的治療(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526. 申訴專員公署認同,醫管局於發現轉移診症編號的個案 時核實病人資料,是謹慎的做法。可是,處理申請的時間一般為兩星期,而醫管局卻用了 70天來處理這宗個案。再者,另一間公立醫院是在收到醫管局的指示後,才着手整理臨床資料。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a)成立。
527. 至於醫管局是否未有認收投訴人的信件,申訴專員公署留意到,在投訴人致電辦事處查詢申請進時,職員已向他解釋有關情況。不過,辦事處職員在收到投訴人其後寄來的信件時,其實可以向他澄清,他所關注的事項是否已在先前通話時得到解答。 投訴人後來要待甲先生往乙醫院及私家醫院覆診時,才得知最新的情況。 在病人失約,醫院會把預先編配給該名病人的診症編號轉配予另一病人,這類個案稱為轉移診症編號的個案。
528.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這次延誤的主因,是醫院需要時間核實涉及轉移診症編號的個案資料,而醫管局也可能不願意透露該局混淆了甲先生和其他病人的資料。儘管如此,醫管局理應主動向投訴人詳細交代造成延誤的真正原因,而不是等到投訴人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向申訴專員投訴後才披露。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b)部分成立。
529.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530. 醫管局已實行若干措施,以解決所有涉及「黃旗」的 個案。 申訴專員建議醫管局進一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a) 敦促前線醫護人員在病人覆診時,注意取消其記錄內所有「黃旗」;及(b) 檢討制衡機制,以確保職員嚴格遵守病人資料總索引的指引。
當局的回應
531. 醫管局已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並採取以下行動: (a) 醫管局的臨床資訊計劃執行小組已成立專責小組,檢討轉移診症編號的機制,以期制定更全面的方法,改善現時清除「黃旗」的模式;及(b) 為進一步確保醫院職員更嚴格地依循關於病人資料總索引的指引,醫管局自二零一三年一月已加強監察質素保證標準指引的遵行情況,尤其是關於轉移診症編號的個案。 現時,醫院職員須於兩星期內完成跟進「同一名病人」的個案,而涉及「不同的病人」的個案則須於六星期內完成跟進。醫院職員應視乎個別個案的性質和複雜程,考慮把特殊個案上報高級管理層。此外,醫管局已同步實行其他制衡機制,包括每年就遵行關於病人資料總索引的指引發出提示,以及舉辦複修培訓等。 任何個案如涉及轉移診症編號,病歷互聯計劃系統便會彈出「黃旗」,提示有必要進一步核實病人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