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一名釋囚接受該署的法定管期間,洩露他的吸毒記錄; 2) 恐嚇該名釋囚,指他若再吸毒,便會把他送回戒毒所;以及 投訴人在發現其兒子有自殺傾向後曾致電求助,並在他身故後投訴有關職員,但該署均沒有妥善跟進
背景
92. 據投訴人所稱,她的兒子因吸毒而被判入喜靈洲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治療。他在二零一一年一月獲釋後,開始接受懲敎署的法定監管。投訴人從其子得悉:負責監管他的懲教署更生事務組職員甲和乙,曾將他過往吸毒及須受法定監管的情況外洩,以致他的上司在知道情況後把他解僱。職員甲與乙亦恐嚇投訴人的兒子,令他萌生自殺念頭。
93. 投訴人的兒子最終自殺身亡。投訴人向戒毒所投訴職員甲和乙,但管方拒絕跟進。
94. 投訴人的投訴可歸納如下: (a) 洩露其子曾吸毒及須受法庭監管的情況二零一一年三月,職員甲與乙到投訴人兒子的工作地點向他收取尿液樣本時,在他數位同事在場的情況下,大聲講述他曾吸毒及須受法定監管,輾轉令他的僱主知悉情況並解僱他; (b) 恐嚇其子四月初,職員甲與乙進行家訪時恐嚇投訴人兒子,指他若再吸毒,職員「會於四月二十日駕駛警車鎖他返回戒毒所」;及(c)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的來電以及她其後提出的職員投訴投訴人得悉她兒子因受上述事件而萌生自殺念頭,遂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及十二日致電職員甲和乙要求協助,但接聽電話的職員指稱他們放假、出外未返、下了班。 接聽電話的職員每收到她的來電,便即時掛線,使她求助無門。四月十四日上午投訴人的兒子自殺身亡。五月初,投訴人向戒毒所投訴科(職員丙接聽)投訴職員甲和乙失職,但其投訴未獲跟進。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95. 據職員甲和乙所述,當天的會面和收取尿液樣本之地點已分別避開了投訴人兒子的同事一般出現的地方。在缺乏獨立佐證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實無法確定當時職員甲和乙與投訴人兒子會面的情況,因此亦不能確定投訴人指兩名職員曾「在數位同事在場的情況下,大聲講述投訴人兒子曾吸毒及須受法定監管」是否屬實。此外,由於沒有證據顯示投訴人兒子曾受僱於有關公司或其合約承辦商,申訴專員公署亦未能確定投訴人兒子受僱的情況及被解僱的原因。鑑此,申訴專員公署就投訴點 a)未有定論。 投訴點 b)
96. 根據法定的監管制,受監管者如重沾毒品,有可能被召回懲教署再接受治療。故此,職員向重沾毒品的受監管者說明這一點,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是他們責之所在。事實上,投訴人兒子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下旬已被發現重沾毒品,在獲悉情況後,職員向他明言違反監管令的後果,是必須的。至於職員當時的語氣是否恰當,投訴人兒子是否覺得受到恐嚇,申訴專員公署礙於缺乏獨立佐證,無從確定實情。故此,申訴專員公署就投訴點 b)未有定論。 投訴點 c)
97. 就有關投訴人因其兒子的自殺想法致電喜靈洲戒毒所,根據客觀證據顯示,投訴人確有於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先致電戒毒所「控制室」,然後兩致電職員乙而電話被轉駁至職員甲的手機。該三個電話於不足半小時內打出,而三個電話均有接通但卻又在一分鐘內掛線。情節與投訴人所述吻合。申訴專員公署有理由相信,她當時是急欲與懲教署聯絡,但極有可能未獲適切的回應。
98. 固然,在缺乏電話錄音的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無法確定當時接聽電話的職員有否處事失當,但申訴專員公署期望懲教署抱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訓示職員從事件汲取經驗,除對所有來電者保持友善的服務外,亦應對他們的查詢及訴求保持警覺性和敏感,並按情況給適切協助。
99. 就有關投訴人於其兒子死後對職員甲和乙的投訴,懲教署「投訴調查組」職員丙和投訴人一致確認投訴人曾致電懲教署投訴職員甲和乙。就對話的內容,雙方的陳述則迥異。礙於缺乏電話錄音,申訴專員公署無法確定他們的對話細節。然而,職員丙的陳述有不合理之處。根據職員丙所述,投訴人告訴他,她已將事件向警務處報告。若然如此,他建議投訴人向警方提供案件資料,乃多此一舉。投訴人亦不會因此改變主意,放棄向懲教署投訴職員甲和乙。況且,懲教署沒有否認投訴人確已向「投訴調查組」投訴職員甲和乙,只是認為她作此投訴的同時,亦應向警方提供資料。但事實上,懲教署沒有繼而調查兩名職員在事件中有否失職。縱使投訴人真的表示「暫不需要『投訴調查組』跟進」,懲教署亦理應根據事件的嚴重程作出適當跟進,以了解職員甲和乙是否確有拒絕接聽投訴人的求助電話。既然警務處的刑事調查跟懲教署的行政調查方向不同,懲教署甚至無須等待警務處完成調查後才展開署方的調查。
100.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任何機構管理層在收到公眾人士對職員的投訴後,都有責任跟進,以確定被投訴的職員在工作有否失誤。這宗個案涉及嚴重的指控,亦有不少表面證據,「投訴調查組」及署方在接到投訴後,無論投訴人有否積極跟進,都不應掉以輕心。況且,「投訴調查組」專責處理有關對該署管理或職員方面的投訴,該組作為獨立運作的組別,更應肩負調查事實真相的責任。對於每宗投訴,該組都必須以正視,並且審慎處理和徹跟查,以確保每宗個案均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綜合以上分析,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投訴點 c)部分成立。
101.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102. 申訴專員認為,懲教署應考慮在控制室裝置錄音設備,除可防止遺漏重要信息外,亦有助職員覆查資料之用。申訴專員建議懲教署檢討現行保存及銷毀檔案資料和記錄的程序指引,考慮延長所有錄音及錄影片段的保留期限至不少於 30日。
當局的回應
103. 懲教署已指派工作小組,就所有懲教院所內的控制室裝置錄音設備事宜進行探討。
104. 就延長所有錄音及錄影片段的保留期限事宜,懲教署正聯同機電工程署,檢視各懲教院所內所有閉路電視系統設備,就延長保留期限事宜作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