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856 部分成立
未經諮詢投訴人的舟親,便拒絕向投訴人披露她的住址
背景
488. 投訴人向社會福利署(「社署」)轄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社工甲查詢其母親入住了哪所安老院,社工甲稱因投訴人的三姊要求將其母親的資料保密,故社署不會向投訴人透露其母親現於何處居住。
489. 投訴人其後自行找到該安老院,遂與大姊前往探望母親,惟遭該院的職員拒絕。最終在警方介入下,大姊獲准與母親見面。其母親表示她並非不欲與該兩名到訪者見面。
490. 就上述事件,投訴人投訴社署只依從三姊的保密要求,而沒有徵詢其母親的意願,便拒絕向他透露其母親是居於哪所安老院,阻礙他及大姊與母親見面。
申訴專員的觀察
491. 社署的記錄顯示,社工甲曾探訪投訴人的母親,從而得悉有人曾要求社署把投訴人母親的住處保密,但並無任何記錄顯示投訴人母親曾作出相同要求。
492. 儘管社工甲指稱曾獲投訴人的母親確認希望社署就其住處保密,但該指稱並無任何證據支持。社工甲若曾接獲投訴人母親的確認,理應至少加以記錄,以免他日出現爭拗。申訴專員認為,社署在處理事件上有不足之處,這宗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493. 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社署已備有內部通告,就向第三者發放服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作出指引。社署已提示職員須遵從指引處理有關情況。此外,社署亦已指示各管理人員,要求各服務單位的職員在執行職務時,就當事人個人資料保密的要求,盡可能取得其書面確認;如有困難取得當事人的書面確認時,有關職員亦須清晰及全面地將有關要求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