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 與 及 :沒有跟進一宗關於雨水經大廈外牆滲漏至投訴人單位的投訴
背景
85. 二零一一年七月至八月期間,兩名投訴人向申訴專員投訴由食環署及屋宇署所組成的聯辦處。他們指各自的居所在雨天時出現滲水,懷疑是大廈外牆破損引致。然而,聯辦處沒有妥善調查及減除滲水滋擾。
申訴專員的觀察
86. 聯辦處在收到有關樓宇滲水的舉報後,會進行調查及測試。 若確定有滲水妨擾,聯辦處可根據《公衆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有關業主進行維修,以減除衞生妨擾事故。
87. 聯辦處調查滲水個案的工作一般分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 食環署人員往投訴人的單位視察,確定有否發現滲水滋擾。 第二階段: 食環署人員進行初步調查,找出滲水源頭。 第三階段: 若透過初步調查未能找出滲水源頭,食環署會把個案轉介屋宇署,由後者安排專業調查。
88. 食環署指出,若滲水的情況不會構成衞生妨擾事故,例如從破損供水喉管所滲出的食水、雨水等,聯辦處將不會執法。申訴專員質疑食環署以上的取態。事實上,大廈外牆搭建了構築物,例如花槽、招牌、簷篷及冷氣機支架等,並非罕見。倘若雨水經過這些構築物滲漏至室內,不排除會構成衞生妨擾事故。申訴專員亦關注,就投訴人的個案,聯辦處是否單憑滲水是來自雨水便不作跟進。申訴專員因此要求聯辦處就此作解釋。
89. 聯辦處解釋,來自不潔源頭的滲水情況,可視作衞生妨擾事故,例如排水管因破損而導致污水滲漏,以及清洗地台的水因廚房或廁所的地台防水膜有破損而滲漏至下層單位。至於雨水滲漏,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構成衞生妨擾事故。因此,聯辦處不會根據《公衆衞生及市政條例》跟進雨水滲漏的問題。
90. 然而,聯辦處會根據現場環境的實際情況,確定雨水滲漏有否涉及環境衞生滋擾。若發現滲水情況構成衞生妨擾事故,聯辦處會採取執法行動。
91. 聯辦處的職員在接獲有關的滲水投訴後,曾到兩位投訴人的單位視察及監察滲水位置在雨天和非雨天的濕度變化。經初步調查後,聯辦處確定兩個單位在雨天時出現滲水,並懷疑是因大廈外牆破損所引致。然而,根據現場環境觀察所得,聯辦處並沒有發現雨水滲漏而引致的環境衞生滋擾,故無須作進一步調查及執法。儘管如此,聯辦處亦已發信勸諭涉事的業主立案法團檢查及維修大廈外牆。
92. 申訴專員認為聯辦處的立場可以接受。
93. 聯辦處曾派員到兩名投訴人的單位視察及調查有關個案。由於沒有發現雨水滲漏涉及環境衞生滋擾,聯辦處決定無須跟進。對此,申訴專員亦認為合理。
當局的回應
94. 聯辦處已完成檢討及修訂關於跟進雨水滲漏問題的工序及指引,並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經電郵指示各分區辦事處的職員須嚴格按照經修訂後的指引,跟進雨水滲漏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