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他:不向由署方擔任財產受託人的破產人申索因「 6,000 計劃」所得的款項,對其他破產人不公平
投訴內容
451. 政府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底啟動「 6,000 計劃」,向每名年滿 18歲並持有有效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發放港幣 6,000 。破產人如符合資格,亦可申領該筆款項。
452. 根據《破產條例》(第 6章),該筆款項屬於破產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可能會被財產受託人申索。然而,破產管理署(「破管署」)決定不會向由署方擔任財產受託人(「破管署個案」)的破產人申索他們所得的 6,000 元;至於其他由外間受託人處理的破產個案(「外間個案」),則由外間受託人自行決定是否向破產人申索。
453. 多名外間個案的破產人向申訴專員投訴,指破管署的做法不恰當,對他們不公平。 破管署不申索款項的原因
454. 破管署認為「 6,000 計劃」旨在「藏富於民」;況且即使提出申索,亦只會有少數債權人受惠。因為破管署有權優先從破產人在破產期間獲得的財產中扣除款項,以償還破產人或債權人尚未向署方繳付的法律程序費用及行政開支等,而大部分破管署個案的破產人均沒有或只有很少資產,假如向他們申索按計劃所獲得的款項,在扣除須繳付的開支後,也只有很少個案會有餘款可攤還予債權人。
455. 過往政府推出針對公屋住及低收入人士的利民紓困措施(例如寬免租金及差餉)時,破管署雖沒有作出不申索的決定,不過,由於大部分受惠的破產人都把所得的津貼用於應付家庭要,因此,他們呈報有關收入後,破管署通常不會申索。
456. 按照「 6,000 計劃」,合資格人士須主動登記,才會獲發6,000 元。署方假如決定申索該 6,000 元,即須逐一查問破產人是否及何時取得款項,以便在法定時限內送達申索通知。假如遇上破產人已領取並花掉該筆款項,或待破產令解除後才申領款項等情況,則跟進工作將更繁複。鑑於破管署直接處理的個案逾 36,000 宗,涉及相當的人力物力,署方向破產人申索計劃下的 6,000 元,並不符合成本效益。 外間個案的情況
457. 由破產人自行提交而資產不超過 20 萬元的破產呈請,大部分由破管署自行處理,其餘的則會以隨機方式外判予外間受託人。另外,有些個案的外間受託人是由債權人委任的。
458. 就「 6,000 計劃」而言,外間受託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向破產人申索獲發的款項,破管署無權作出指示。假如債權人因受託人不申索該筆款項而受屈,有權向法院上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459. 「藏富於民」既非破管署的首要責任,也非破管署在行使酌情權時應考慮的因素。「 6,000 計劃」沒有指定所發放款項的用途,即使破產人把所得款項用作還債,「藏富於民」的目的亦已算達到。
460. 破管署一律不向其個案的破產人提出申索,是基於概括推斷,可能會忽略了某些個案中的債權人應獲分發資產的權利,對他們不公平。儘管未有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推翻破管署的決定,亦不表示沒有債權人反對或利益受損。署方只顧行政方便,沒有先考慮個別破產人的情況才決定是否向他申索該 6,000 元,是偏離了既定做法。
461. 投訴人所不滿的是破管署沒有一如外間受託人般,先考慮個別破產人的實際情況才決定是否申索。結果,破管署個案的破產人均可以保留 6,000元,而外間個案的破產人(例如投訴人)卻可能遭受託人申索該筆款項。
結論
462. 破管署的做法,令破產人所獲的待遇取決於其個案是否外判。外間個案的破產人可以保留 6,000元的機會,比破管署個案的破產人低。署方的決定亦未有顧及部分債權人的權益,實不恰當。
463. 綜觀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464. 破管署同意日後有同類計劃時,會考慮申訴專員的建議,按既定程序及做法處理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