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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860 不成立

沒有確定某電訊公司已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同意,便批准其在一間村屋天台上裝置電訊設備的申請。

政府覆文 · 年報2013 · 第 22 頁

背景

75.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兩名投訴人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屋宇署、地政總署轄下分區地政處(地政處)及當時的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現時為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76. 投訴人是新界某村屋(村屋甲)地下單位的業主。據他所稱,村屋甲及毗連村屋(村屋乙)的天台自一九九八年裝設了電訊公司的天線。上述兩村屋均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二零零九年,投訴人發現村屋甲的天台加裝了更多天線,恐怕該些天線會危害健康,遂向當時的電訊局投訴。該局覆稱,沒有證據顯示該些天線影響人體健康,但電訊公司向該局申請時,須遵從屋宇署和地政總署等部門的要求。

77. 二零一零年九月至二零一一年一月期間,投訴人四向屋宇署舉報村屋甲和村屋乙天台的電訊天線屬違例建築工程。 二零一一年三月,他再次致函屋宇署指出,該些天線增加了村屋甲的結構負荷,使其出現裂痕。他亦得悉,安裝該些天線有違村屋甲所在地段的地契條款。

78. 另一投訴人(一名區議員)則指稱,附近居民過去兩年向她舉報村屋甲和村屋乙天台的天線群組。她遂向屋宇署和地政處反映,但該兩部門未有行動。

79. 兩位投訴人的投訴可歸納如下: (a) 屋宇署職員曾到場視察該些天線,但其後未有就樓宇安全及違建問題採取行動; (b) 地政處已警告有關業主,在天台安裝天線違反地契條款。 然而,警告無效,地政處亦未有採取進一步行動;及(c) 電訊局未有確定電訊公司已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同意便批准其設置天線的申請,做法欠妥。

申訴專員的觀察

80. 就兩巫村屋天台上的「電訊基站」會否影響樓宇結構一事,屋宇署及其所委聘的顧問公司已作多次視察及作出專業評估,均沒有發現明顯的結構危險。屋宇署的專業評估,不屬行政事宜,申訴專員公署不擬置評。從行政角而言,屋宇署已因應投訴人的舉報作出適切跟進。

81. 至於屋宇署跟進「電訊基站」建造的問題,因案中的「電訊天線」及相關裝置不屬建築工程,屋宇署根本無權執法。雖然「混凝土基巫」屬於屋宇署有權責規管的建築工程,但案中的「混凝土基巫」沒有對樓宇結構造成即時危險;屋宇署按經廣泛公眾諮詢的執法優次政策,未有採取進一步執法行動,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屋宇署的決定無可厚非。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的投訴不成立。

82. 然而,屋宇署之後就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實施了加強執法策略,被規管的項目包括村屋天台上的「電訊基站」之「混凝土基巫」。申訴專員公署促請屋宇署緊密留意村屋乙天台業主有否按加強執法策略的申報計劃作出申報;如該業主未有於期限前作出申報,屋宇署應按該策略以取締。

83. 申訴專員認為對地政處和電訊局的投訴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84. 就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屋宇署會按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僭建物實施的加強執法策略對未有申報的僭建物按序優先取締。 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