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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759 未載明

沒有妥善處理一宗關於其負責監管的某培訓機構職員態度欠佳的投訴,而且無理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政府覆文 · 年報2012 · 第 49 頁

背景

191. 二零一一年三月,投訴人向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投訴某培訓機構(機構甲)職員提供錯誤的課程資料,以及該培訓機構的培訓中心主任乙處理事件時態度惡劣。再培訓局於五月回覆投訴人,指經調查後並無證據證明主任乙態度欠佳,並將覆函副本抄送機構甲。

192. 投訴人認為再培訓局的調查結果與事實不符,且沒有妥善跟進她的投訴。投訴人同時認為再培訓局沒有事先徵求她的同意,便將有關覆函副本抄送機構甲,對她不公。此外,投訴人要求再培訓局提供與機構甲書信往來的文件副本,再培訓局卻以資料屬內部調查文件為理由拒絕,投訴人認為再培訓局的解釋不合理。

193. 經審研再培訓局提供的初步資料後,申訴專員於二 月決定對事件展開全面調查。

申訴專員的觀察

194. 就投訴人對機構甲的投訴,再培訓局展開調查,要求機構甲以及有關職員回應。調查完成後,再培訓局回覆投訴人,交代調查所得及評論。投訴人其後提出異議,再培訓局亦有跟進及回應。申訴專員認為再培訓局已適當跟進投訴人的投訴。就再培訓局透過抄送覆函予機構甲,從而讓其知悉再培訓局的調查結果的做法,申訴專員接受再培訓局的解釋,故無不妥。

195. 至於投訴人要求再培訓局提供與機構甲的書面往來文件,則有違再培訓局與其委任的培訓機構的一貫共識。再培訓局認為向投訴人提供有關資料會影響局方的有效運作,故根據僱員再培訓局《公 料守則》(《守則》)第 8.6(c)項(即「資料如披露會令再培訓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影響」)拒絕投訴人的要求。 申訴專員認為並無不妥。

196. 再培訓局亦考慮到《守則》第 8.11(a)項(即「資料是為第三者保存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以拒絕投訴人的要求。申訴專員認為該項只適用於機構甲給予再培訓局的資料,而不適用於再培訓局給予機構甲的資料。

197. 再培訓局最初沒有向投訴人詳細解釋拒絕提供資料的理據及覆檢安排,做法有欠妥善。就此,再培訓局已向投訴人致歉。

198. 再培訓局於九月給投訴人的覆函中,只引用了《守則》內的有關條文,拒絕投訴人的要求,而沒有詳細解釋披露有關資料將如何影響再培訓局的有效運作,做法略嫌不足。

當局的回應

199. 再培訓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再培訓局已於二 舉行簡介會,向其職員介紹《守則》的重點,確保在處理有關要求時符合《守則》及有關的內部指引。再培訓局亦會定期提供培訓及傳閱有關指引,提醒職員必須根據《守則》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