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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396 不成立

拒絕豁免投訴人就其教堂舉辦的某項節慶活動申領消防證書的費用

政府覆文 · 年報2012 · 第 76 頁

背景

298.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投訴人代表其機構(「機構甲」)向申訴專員投訴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事緣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機構甲為區內居民舉辦聖誕嘉年華會。事前,機構甲向消防處申請減免該活動的消防證書費用,但及後機構甲得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用者自付」為由拒絕其申請。投訴人認為局方的決定無理。

申訴專員的觀察

299. 消防處是基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用者自付」的原則向機構甲收取聖誕嘉年華會的消防證書費用,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則根據《公共財政條例》(《條例》)(第 2章)第 39A條,在考慮活動的性質和機構甲所提出的豁免理由後,決定不作「特殊」批准。申訴專員認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決定並非不合理。申訴專員曾審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過兩年收到的七宗消防證書費用減免申請,確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處理手法並無偏頗。因此針對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投訴不成立。

300. 至於投訴人質疑何以消防處只以「用者自付」作為當局不批准機構甲的申請之理由,消防處乃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指示行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不認為機構甲的申請屬《條例》所述的「特殊理由」一類,因此指示消防處以拒絕一般類別個案的理由(即「用者自付」)作回應,並無錯誤。惟申訴專員認為答覆若能說明由於機構甲的申請所涉的活動性質,只屬普通慶祝聖誕活動,並無特別之處,因此並不符合上述《條例》的規定,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不能批准有關申請,意會更清晰。畢竟,對申請人而言,「用者自付」是一般收費的原則,而非拒絕豁免的理由。

當局的回應

301.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將「參考以往審批的案例」的做法納入有關處理消防證書費用減免申請的指引內,以便職員查閱及遵從。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