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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360、2011/1361 未載明

和 :儘管知悉某店舖所在區域規定不准經營殮葬服務,但在食物環境衞生署就該店舖的殮葬商牌照申請進行諮詢時卻沒有提出反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2 · 第 118 頁

背景

465. 二零一一年四月,數名紅磡區的居民向申訴專員投訴,指摘發展局、民政事務局、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規劃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地政總署沒有妥善規管該區的殮葬店舖及私營骨灰龕場。申訴專員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展開全面調查。

466. 其中有關規劃署的投訴,投訴人指稱規劃署知悉店舖甲所在地已被劃為「住宅(甲類) 」,不許作殮葬服務用途。但當食環署就店舖甲申請殮葬商牌照諮詢規劃署時,規劃署仍對該申請不持反對。

467. 店鋪甲位於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批核的「紅磡分區計劃大綱核准圖編號 S/K9/24」(「大綱圖」)上的「住宅(甲類) 」地帶。根據大綱圖的《註釋》,在該地帶內建築物的最低三層,「辦公室」及「商店及服務行業」用途均屬經常准許用途,無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殯儀服務中心」則不列在《註釋》內,即屬不許可的用途。

468. 根據城規會的《法定圖則詞彙/概括用途釋義》(「詞彙釋義」),「辦公室」、「商店及服務行業」及「殯儀服務中心」的定義節錄如下:用途 定義 備註(1) 辦公室 指用作商業事務,以包括影音錄製室、設及進行文書、行政、計及媒體製作和專業文件和其他與商務或顧問公司。 工業有關的工作的處所。 (2) 商店及服務行指向到臨的市民售賣包括銀行、理髮店、業 貨品或提供服務的處美容院、便利店、超所。 級市場、百貨公司、快餐店、送遞服務櫃檯、醫療化驗所、診症室、外幣兌換店、放債人辦事處、當舖、照相館、小型印刷及影印服務、地產代理、零售商店、證券經紀行、服務行業、陳列室、遊客資訊中心、職業介紹所和旅行社/票務代理。 (3) 殯儀服務中心 指專供公營或私營機可作為墳場、靈灰安構發展與殯儀有關的置所和火葬場的附屬服務和行業的處所。 用途。 〔歸屬「靈灰安置所」和「火葬場」〕

469. 二零零九年月,食環署收到店舖甲的殮葬商牌照申請,遂向民政署、地政總署及規劃署徵詢意見。

470. 同年八月,規劃署就店舖甲的申請回覆食環署: (a) 店舖甲位於大綱圖的「住宅(甲類) 」地帶。鑑於店舖甲在申請書中表明處所只會用作殮葬商的辦事處,而「辦公室」用途在城規會的「詞彙釋義」的備註中並不排除與殮葬商服務有關的辦公室,規劃署認為那項申請所涉的份屬「辦公室」或「商店及服務行業」用途,而那些用途在大綱圖內屬於經常准許的用途,故規劃署不反對那項申請;以及(b) 然而,規劃署提醒食環署,由於店舖甲面向街道及鄰近其他商舖,食環署須訂定嚴格的發牌及持牌條件,以盡量減少對附近居民的滋擾。 十二月十日,鑑於申請人已遵辦所有的發牌條件,食環署遂向其簽發殮葬牌照。

申訴專員的觀察

471. 申訴專員認為規劃署不反對食環署批准店舖甲的殮葬商牌照申請,是基於有關申請書表明該處所只會用作其辦事處。儘管如此,規劃署已提醒食環署須訂定嚴格的發牌及持牌條件,以盡量減少對附近居民的滋擾。規劃署對食環署的諮詢之回應,合情合理。

472. 儘管如此,店舖甲擬於處所設立殮葬商辦公室,畢竟涉及殮葬服務,與城規會的「詞彙釋義」內的「殯儀服務中心」的用途不無關連,容易引起爭議。申訴專員促請規劃署就此問題作出檢討。

當局的回應

473. 鑑於申訴專員對殮葬商辧公室涉及殮葬服務的關注,為免市民對有關用途定義有所誤解,城規會秘書處於二 向城規會呈交修訂城規會《詞彙釋義》的建議,修訂清楚列明「殯儀服務中心」是墳場、靈灰安置所、火葬場和殯儀設施的附屬用途。城規會同意上述修訂,並於同日對城規會《詞彙釋義》作出相關的修訂。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