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配單位,以致投訴人未能盡早入住公屋
投訴內容
356. 投訴人兩年前向房屋署申請公屋。她曾先後兩次獲編配單位,但都沒有接受,原因是首次獲配的單位具「負面環境因素」,而其後獲配的單位則逾三十年樓齡,她擔心缺乏資金翻單位。其後,房屋署沒有再為她分配單位。她認為房屋署錯配單位,以致她遲遲未能入住公屋。 具「負面環境因素」及經翻新的單位
357. 房屋署表示,為善用公屋資源,具「負面環境因素」(例如曾發生不愉快事件)的公屋單位亦會透過電腦隨機方式,編配給公屋輪候冊上的申請人。事實上,這類單位可能有較佳的景觀、屋邨設施及交通配套等。
358. 房屋署不會在配房通知信中列明單位是否具「負面環境因素」,而是在申請人視察單位時,由屋邨辦事處職員告知詳情。申請人可以先視察單位及聽取職員的講解,才決定是否接受。公屋編配的快慢取決於申請人所選區份的公屋資源狀況,並不會因申請人拒絕接受具「負面環境因素」的單位而拖慢進度。
359. 此外,房屋署在收回單位後,會按當時的最標準翻,並更換損壞的設施。翻後的單位與建的一樣,備有基本水電設施,以便租立即遷入。租可自行決定是否要進一步粉飾單位。 投訴人拒絕編配的理由
360. 房屋署指出,投訴人兩次獲配公屋,均沒有親身視察單位及辦理手續。她以事前已向屋邨辦事處表明希望入住某屋邨為理由,拒絕接受首次配屋。由於有關單位具「負面環境因素」,因此署方沒有視之為有效編配。至於第二次配屋,她只表示不滿獲配舊型屋邨,以及希望入住某區的屋邨。房屋署認為這並不是可以接受的理由,因此她只剩下兩次配屋機會。 房屋署的回應
361. 房屋署一般會先讓申請人視察具「負面環境因素」的單位及全面了解相關資料,才決定是否接受編配。房屋署認為這個安排恰當。
362. 投訴人拒絕接受首次配屋,是因為希望入住某區的屋邨,與她獲配的單位是否具「負面環境因素」無關。她的配屋進度和編配機會亦不會因為拒絕有關單位而拖慢或減少。她第二次獲配的單位其實已全面翻,只是她沒有視察便拒絕接受。後來,社會福利署評她的個案後,推薦她入住其指定地區的公屋,但該區可供編配的公屋資源緊,而且輪候者眾,因此她仍須等候一段時間才會獲得編配。
申訴專員的觀察
363. 由於房屋署沒有訂明指引,說明職員在公屋申請人視察單位前可否應他們的查詢透露「負面環境因素」的詳情,因此不同屋邨辦事處的做法各異。在申訴專員展開調查後,房屋署表示將制訂指引,要求職員在接到電話查詢時,告知申請人獲配的單位具「負面環境因素」。申請人若接受編配,則須簽署文件確認已知悉有關資料。
364. 申訴專員認為,這項措施雖能統一做法及避免口頭爭拗,但並不適用於沒有事先查詢單位詳情的申請人,故未能解決這宗個案所顯示的問題,而且可能會予人處事不公的感覺。
365. 申請人若事先知悉獲配單位具「負面環境因素」,便可向有關的屋邨辦事處查詢詳情,以衡量應否到場視察單位及盡作出決定。這樣不但可省卻相關的工作和人手安排,而且亦可盡快把有關單位回撥作可供編配之列。
結論
366. 申訴專員認為,房屋署作為負責發展公營房屋的部門,設法善用資源實無可厚非。再者,投訴人在拒絕接受具「負面環境因素」的單位三個月後,已獲配另一單位,可見署方未有延誤編配。然而,房屋署在編配具「負面環境因素」的單位方面,仍有可以改善之處。
367. 總括而言,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不成立,但房屋署卻另有失當之處。
當局的回應
368. 房署已接受申訴專員提出的兩項建議,並已採取以下措施: (a) 房屋署已改良電腦配對系統,並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起,當編配具「負面環境因素」的單位時,房屋署會透過配房通知信向申請人披露有關資訊,並建議申請人直接向有關屋邨辦事處查詢詳情,以便衡量是否到場視察單位;以及(b) 房屋署亦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起在房屋委員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