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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81 成立

沒有回應投訴人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2 · 第 108 頁

投訴內容

419. 二零一一年一月,投訴人留意到某遊樂場的行人通道上蓋有兩塊玻璃損毀,對途人構成危險,遂致函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要求跟進。兩個月後,投訴人發現上蓋仍未修妥,康文署在回應其查詢時表示,正在訂購玻璃物料,並將於五月進行工程。投訴人認為康文署延誤處理事情,遂向申訴專員投訴。

420. 在接獲申訴專員轉介後,康文署在兩個半月後才回覆投訴人,令他更為不滿。 事件經過

421. 涉事遊樂場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底落成並交予康文署管理,由房屋署提供一年的保養期。

422. 二零一零年八月,康文署察覺行人通道上蓋的玻璃損毀,並推測是被鄰近地盤墮下的物件擊碎。由於房屋署指有關損毀並非因物料或施工問題所致,不屬保養範圍,康文署遂通知建築署跟進。

423. 為保障市民安全,建築署已在八月底移除損毀的玻璃,並以木板覆蓋有關位置,作臨時擋雨之用。由於保養期未過,建築署尚未接收遊樂場的日常維修工作,因此須待康文署另行安排撥款,才能展開工程。

424. 當時,康文署負責跟進維修事宜的場地經理(「經理甲」)誤以為保養期在二零一零年十月底屆滿後,預留給該場地的經常性撥款將會自動撥入建築署,故她只向建築署提供玻璃物料規格,而沒有特別跟進撥款安排,而建築署亦沒有向她提及收取維修費用。直到二 一年一月收到投訴人的查詢,她才發現建築署仍在等待所撥款,尚未展開維修。

425. 經理甲向財務組澄清撥款機制後,於同月申請發出撥款令予建築署。由於訂購玻璃時約三個月,建築署最終於二 旬完成維修。 康文署的回應

426. 康文署承認,經理甲在與建築署商討維修事宜時溝通不足,若她能與建築署訂出合理的完工限期,並更積極主動地跟進工程進度,應可避免延誤。康文署已提醒經理甲在處理場地維修時應採取的程序,而她上司亦會加強對她的輔導。

427. 為免再發生同類事件,康文署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向轄下各分區職員發出「康體設施維修及保養指引」(《指引》)。《指引》訂明康文署與建築署之間的撥款安排,特別是當涉及落成或仍在保養期內的設施。此外,前線職員須向級經理匯報超過一個月仍未完工的維修事項,以便適時跟進。

428. 至於延誤回覆投訴人,康文署解釋是因為須與建築署就維修權責及撥款安排的問題達成共識,並就延誤向投訴人致歉。

申訴專員的觀察

429. 康文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已獲悉玻璃上蓋損毀,而直到九個月後才修葺完成,有明顯延誤。經理甲以為建築署會自動收到轉移資金及自行動工,又認為建築署若收不到撥款會主動通知她,以致工程一直未有展開而全不察覺。事實上,康文署在這宗個案之前並沒有相關指引,故申訴專員相信,前線職員可能對撥款安排均欠缺準確理解,而並非是個別職員的問題。

430. 在申訴專員轉介這宗投訴後,康文署時兩個半月才能回覆投訴人,遠較一般約一個月的回覆時間為長,而且其覆函仍沒有清楚解釋遲遲未有動工維修的原因,未能適切回應投訴人的關注。

431. 康文署沒有給予職員清晰指引,導致工程延誤,又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回覆投訴人。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432.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向轄下各分區職員發出《指引》,訂明康文署與建築署之間的撥款安排,特別是涉及落成或未過保養期設施的撥款安排。《指引》亦訂明不同種類的維修工程(如非常緊急維修、緊急維修及一般維修工程)的回應時間,以及康文署與有關工務部門在報告和監察維修工程方面的溝通安排。

433. 為確保所有維修工程均能及時完成,《指引》訂明如有損毀設施未能於一個月內完成維修,應知會有關的總康樂事務經理。 康 會與工務部門代表舉行季度會議,以確保所有尚未完成的維修工程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