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當地決定對投訴人單位內的某些滲水位置停止進行調查;以及 沒有妥善處理投訴人單位內的樓宇結構安全問題
背景
51. 二零零七年,某業主向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屋宇署組成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投訴其單位的天花滲水及混凝土脫落。二零零九年月十日,聯辦處回覆投訴人,指已確定滲水源頭,並會要求有關業主維修,以制止滲水。然而,聯辦處延誤跟進,導致問題持續惡化。投訴人因此須多費金錢作多次的內部維修(投訴點 1))。
52. 儘管滲水問題仍未解決,聯辦處卻於 通知投訴人,表示不會繼續上層單位調查以找出滲水源頭(投訴點 2))。
53. 由於該單位部分天花有鋼筋外露,聯辦處於二 十七日轉介屋宇署跟進樓宇結構安全問題。然而,屋宇署未有深究上層單位滲漏而導致天花出現裂痕的問題,卻只催促投訴人盡快進行維修(投訴點 3))。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1)
54. 於二零零八年十月(而非投訴人所指的二 ),屋宇署所委聘的顧問公司已證實投訴人的單位滲水是上層 A室及 E室平台地台的防水物料欠妥所致,但食環署並沒有向該兩個單位的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其後,個案被擱置八個月,及至二零零九年月,當收到投訴人的電話查詢後,食環調查員對該單位進行視察。然而,在該次視察後,個案再被擱置接近一年半,及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再次收到投訴人的電話查詢後,食 始作出跟進。
55. 申訴專員認為食環署任由個案被擱置超過兩年,期間對個案進度缺乏監察,實屬不當。
56. 申訴專員認為,由於有關單位容納的人數過百,持續的滲水問題會構成嚴重的環境衞生滋擾。若一旦影響樓宇結構安全,後果非同小可。
57. 鑑於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1)成立。 投訴點 2)
58. 就上層 A室及 B室對落的天花位置的滲水問題,聯辦處已分別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進行測試,並於二 年一月五日及十二日再度視察有關單位,但未有發現測試所用的色水,而有關位置的水漬亦已乾涸。在此情況下,申訴專員認為聯辦處決定停止有關調查,做法合理。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2)不成立。 投訴點 3)
59. 就投訴點 3),屋宇署的回應如下(a) 就涉事單位的天花出現破損的投訴,屋宇署已按既定程序完成調查,並已考慮到有要同步處理滲水問題,因而發信勸諭上層 室單位的業主採取措施,以制止滲水,屋宇署亦已通知聯辦處有關安排; (b) 屋宇署在檢討本個案後認為其處理手法有改善的空間,例如在致函促請投訴人維修天花時亦應告知投訴人,屋宇署會就滲水問題與聯辦處作出協調及跟進,令投訴人對個案情況有更全面的了解;以及(c) 在處理滲水投訴方面,屋宇署與聯辦處有清晰的分工。 屋 的職責範圍是調查樓宇結構的安全情況。屋宇署與聯辦處一直維持緊密聯絡,合力解決因滲水所引致的樓宇結構損毀問題。
60. 根據屋宇署委任的顧問公司調查所得,有關單位的天花,除了近上層 B室對落的位置外,在其他沒有發現滲水的位置,亦有發現有混凝土脫落及出現裂痕的情況。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基於安全考慮及樓宇業主應負的責任,勸諭有關業主日進行維修,做法並非不合理。
61. 就上層 B室當時涉嫌滲水而引致涉事單位部分天花出現裂痕的問題,屋宇署已發信勸諭有關業主進行維修,並已通知聯辦處有關安排。申訴專員認為,屋宇署已在其職責範圍內合理地跟進有關問題。申訴專員因此認為投訴點 3)不成立。
當局的回應
62. 食環署及屋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採取下列的跟進行動: (a) 食環署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優化「進度監察系統」,以加强監察處理調查滲水投訴的進度,並同時指示各分區環 衞生辦事處的衞生總督察,每月須經該系統監察個案的進度和按要作跟進行動,並向總部作出匯報。就申訴專員的建議,食環署已提醒有關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的督導人員,在透過系統監察滲水個案進度時須保持警惕,若發現處理進度出現問題,應即時採取糾正措施。此外,聯辦處已提醒有關職員須嚴格遵行現有的工作指引,避免出現延誤情況; (b) 聯辦處已檢討編排個案緩急優次的機制,避免影響處理個案的進度。食環署亦已提醒其於聯辦處的人員,若處理滲水投訴時發現有關處所有破損,例如出現嚴重的混凝土脫落及裂痕等情況,除須提醒投訴人要通報屋宇署外,若有要,可報警或致電 823電話中心要求緊急樓宇安全檢查,並優先處理該個案及盡快通知屋宇署,以便屋宇署同時採取相應行動; (c) 屋宇署會繼續確保及加強與聯辦處的溝通及聯絡,合力解決由滲水所引致的樓宇結構損毁問題。食環署亦已提醒其於聯辦處的人員須主動密切監察有關情況。在轉介個案予屋宇署後,聯辦處的食環署人員亦須定期與屋宇署保持聯絡,以掌握個案的進展,並在有要時提供協助,以解決滲水問題;以及(d) 對於滲水情況較為嚴重,或會影響樓宇結構安全的個案,屋宇署及聯辦處會根據現行政策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