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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57 未載明

1) 沒有取消一間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食肆的經營牌照;以及 儘管該食肆的違規情況嚴重,卻仍然批准其設置露天座位

政府覆文 · 年報2012 · 第 54 頁

投訴內容

211. 食肆甲經常違例在晚上把營業範圍擴展至行人路,以致行人路嚴重阻塞,並衍生其他問題。投訴人曾多次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 署」)反映,但情況沒有改善。他不滿署方不但沒有取消食肆甲的牌照(投訴點 1)),更批准該食肆設置露天座位,時間為每天上午十一時至晚上十一時(投訴點 2))。結果,食肆甲往往於晚上十一時後仍然在露天範圍內外營業。投訴人認為食環署疏於監管。 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問題

212. 涉事地區的食肆經常於晚上違例擴展營業範圍,而食環署更把食肆甲認定為違規黑點。對於黑點食肆,食環署會不時採取突擊巡查行動。除提出檢控外,署方亦會根據違例記分制對被法庭定罪而被記滿一定分數的食肆施以處分,包括暫時吊銷牌照,甚至取消牌照。

213. 二零零九年二月至二零一一年八月期間,食環署對食肆甲採取了 32 次突擊巡查行動,並提出了七宗檢控,其中一宗已經法庭審理,食肆甲亦已被定罪。食環署表示,假如另外宗檢控均入罪,食 可按違例記分制取消食肆甲的牌照。 批准設置露天座位的問題

214. 根據既定程序,食肆申請設置露天座位時,食環署會徵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及諮詢公眾。假如無人反對,申請人又符合發牌條件的話,則即使食肆有違規記錄,食環署仍會考慮批准其申請。

215. 食肆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起獲准在店外格範圍內設置露天座位。食環署在審批其申請時,並無考慮到食肆甲已被認定為違規黑點。

申訴專員的觀察

216. 雖然食環署確有對食肆甲採取執法行動,但食環署的日常巡查行動並非在其繁忙時段進行,而突擊行動平均每月亦只進行一次,且大多是在晚上十一時前進行,實在無法有效遏止食肆甲大幅擴展營業範圍的違規行為,亦令違例記分制未能完全發揮作用。

217. 故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1)部分成立。

218. 食環署在處理食肆甲設置露天座位的申請時,實不應忽視它已被列為突擊檢控違例擴展營業範圍的目標黑點,而於其申請獲批前,食肆甲已曾兩次因在晚上十一時後違例擴展營業範圍而遭檢控。 申請獲批後,食肆甲更無視露天營業的時間及範圍的限制,繼續於晚上十一時後於店外設置桌椅營業,甚至佔據整段行人路,可見食環署批准其設置露天座位的申請,只會令違規情況變本加厲。

219.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點 2)成立。

當局的回應

220. 食環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四項建議,並已採取下列的跟進行動: (a) 食環署積極處理食物業處所在晚上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造成阻塞的問題。為更有效處理問題,食環署會把食物業處所違規問題較嚴重的地區列為黑點作重點執法,並不時進行突擊執法行動,尤其於繁忙時段內進行; (b) 食環署除會向法庭提供有關違規食物業處所的檢控記錄外,亦會提供照片,以清晰反映該違規食物業處所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的實況,讓法庭考慮對該食物業處所判處更重的刑罰; (c) 當食環署接獲持牌食肆設置露天座位的申請時,會徵詢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及進行公眾諮詢。如相關部門及區內人士不持異議,而申請人又能符合發牌條件,食環署會批准有關的申請。若涉事的食肆持續違規擴展營業範圍,導致所屬地區的區議員、分區委員會委員或附近居民提出反對,食環署會在參考該食肆的違規紀錄及社會人士的反對原因後,考慮是否拒絕有關申請。食環署對符合規定的食肆給予許可,准許其加設露天座位的目的,旨在把食肆的露天座位納入規管。 食肆獲准設置露天座位後,持牌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持牌條件。此外,持牌人如觸犯有關非法擴展食肆範圍的規例,食 會提出檢控,並根據違例記分制暫時吊銷甚至取消持續違規食肆的牌照。自今年五月開始,食環署已制定準則,對位於非法擴展營業範圍黑點,及過往有多次干犯涉及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罪行記錄的持牌食物業處所,當署方收到在其食物業處所牌照被取消後,於同一地點再次提出申請時,食環署會施加特訂條件,禁止申請人侵佔處所範圍外的政府土地或公用通道。如其後發現違規擴展營業範圍的情況,則會視為違反該項特訂條件。食環署除了會採取執法行動外,亦會考慮暫時吊銷其牌照,直至該違規情況在一段時間内已獲改善;以及(d) 食肆在獲准設置露天座位後,食環署會密切監察其運作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以確保食肆全面遵守相關的發牌條件。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