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投訴人查閱其本人的病歷記錄的要求
背景
334.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投訴人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的某眼科門診覆診,醫生在進行眼科診症後將病歷交給他,並指示他往門診的另一處向護士學習眼睛護理。在等待護士期間,他翻閱手上的病歷及抄寫當中內容,卻被護士阻止。其後,投訴人向相關醫院投訴,獲悉院方不容許病人翻閱病歷。若要知悉病歷內容,病人只可按醫管局的既定程序向院方申請病歷副本,並須付費。
申訴專員的觀察
335. 申訴專員得悉,病人病歷記載其病情、檢查結果、治療方案及過程等資料。病人如欲查閱,須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第 486 章),向有關醫院提出申請及繳付所費用。
336. 一般情況下,病人欲查閱病歷,應依從醫管局的既定機制提出申請。由於搜、提取、審核、影印資料等行政程序會使用公共資源,申訴專員認為,要求病人繳費實屬合理。
337. 醫管局在發放病歷複本前,須先審核病歷,並就病歷中可能載有的第三者個人資料,及可能對病人的身體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資料作適當刪減。故申訴專員認為醫管局拒絕讓病人隨意翻閱其病歷,並非無理。儘管醫管局可對病人作善意提醒,但就局方提出有關擔心病歷受損,及病人不理解醫學詞彙術語而有機會對醫療人員的治理方法及程序產生誤解的理由,申訴專員認為並不充分。醫管局認為病人申請完整的病歷複本較為可取,申訴專員可以理解。
338. 病人普遍會認為他們有權知悉自己病歷所載的全部資料;醫護人員將病歷交給他們,他們自然會認為可隨意翻閱或自行記錄資料。醫管局為減少輪候時間,將病歷交由病人轉交下一項檢查的醫護人員,是可以理解的。但由於缺乏有效措施防止病人翻閱病歷,院方在制止時,又難以簡單地向病人清楚解釋他們不能翻閱其病歷的原因,從而令病人不滿,申訴專員認為有關做法仍有改善空間,因此認為針對醫管局的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339. 醫管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個案中提及的醫院已從本個案汲取經驗,並試行其他運作模式及要求醫護人員參閱電子病歷。而就必須參閱傳統病歷的個案而言,有關病歷會由院方職員盡快運送。
340. 醫管局眼科臨床統籌委員會已檢討眼科門診的診症流程,以及討論各項避免眼科病人於應診時,在未經醫護人員同意下自行翻閱其病歷檔案的措施的可行性。
341. 鑑於落實措施要多方面服務資源上的配合,醫管局經檢討後,已安排於其轄下的香港東、香港西、九龍東及界東聯網的所有眼科診所,以及九龍中和界西聯網的部分診所,盡快安排有關措施。當措施落實後,應診病人將無須自行運送其病歷檔案。醫管局會定期檢討有關措施的成效,並在要時作出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