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計劃在某地區提供足夠的電單車泊車位
背景
508.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運輸署接獲 1823電話中心(電話中心)轉介投訴人有關某地區某屋苑(「屋苑」)附近電單車位的查詢。二零一零十一月二十四日,運輸署透過電話中心回覆投訴人,表示時跟進,並會在稍後回覆。
509. 運輸署遂派員到某屋苑附近的某屋邨(「屋邨」)實地視察,以了解該屋邨停車場的情況。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運輸署回覆投訴人,指屋苑的住户可使用屋邨停車場內的電單車泊位。如住户認為車位不足,他們可向屋苑管理處反映意見及要求增加泊位。而屋苑附近亦有一些以短期租約方式經營的臨時停車場,提供電單車泊位。
510. 由於投訴人不滿運輸署的回覆,運輸署遂向屋苑的物業管理公司及領匯進一步了解,得悉屋苑的住户只可使用屋邨停車場內的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位,但不能使用電單車位。屋邨的地契中只列明屋苑的住户可獲分配指定數目的私家車及輕型貨車位,但電單車位則不包括在內。
511. 事實上,為善用資源,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二零零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並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執行有關地契條款(「短期豁免」),以將屋邨停車場內的剩餘泊車位(包括電單車位)出租予非住(包括屋苑的住)。該短期豁免和規劃許可只適用於房委會,有效期分別至二零零年五月及二 。
512. 期間,房委會一直有將屋邨停車場的剩餘泊車位出租予非住,包括把數十個電單車位租予屋苑的居民。然而,當房委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分拆出售其轄下商場及停車場(包括屋邨)設施予領匯時,有關的豁免和許可隨即失效。領匯接手後,繼續將剩餘泊車位出租予非住,屬違反地契條款。運輸署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致電向投訴人澄清,投訴人沒有提出進一步的查詢。
513. 投訴人認為,上述有關不向非屋邨住出租電單車位的安排有違規劃原意,並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向申訴專員投訴運 ,以及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另行投訴房屋署及地政總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514. 房委會在規劃及發展居屋屋苑時,會參照規劃署《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準則》)及徵求相關政府部門就提供泊車設施的意見,倘居屋屋苑內並無泊車設施時,房委會會在鄰近的公共屋邨停車場中,提供指定數量的泊車位,供居屋屋苑住户使用。不過,《準則》只包括私家車及輕型貨車,而不包括電單車位。
515. 根據《準則》及屋邨的地契,屋邨停車場無須向非住户(包括屋苑的住户)提供電單車位。房委會過往取得規劃許可及短期豁免,把剩餘車位出租予非住户,是為了善用資源;而現時沒有提供有關的出租安排是基於地契限制,這並沒有違反規劃原意。
516. 當領匯接手屋邨停車場後,原本批予房委會的規劃許可及短期豁免己告失效。領匯未有重申請,繼續出租剩餘電單車位予非住户,確實已違反地契。
517. 過往屋苑的住户可使用屋邨停車場內的電單車位,並非規劃原意或地契要求,而是房委會在取得規劃許可及短期豁免後,為非屋邨住户提供的服務,而現時領匯所延續的服務,並未獲所須的許可及豁免。
518. 運輸署專責地區交通事務,竟不知悉有關情況,以致錯誤回覆投訴人。這反映運輸署職員不完全了解《準則》及地契的內容,而在回覆投訴前未有作清楚查證,態度有欠嚴謹。不過,署方現已於二 一年一月十八日向投訴人澄清。
519. 就該地區電單車位的規劃及供應量問題,運輸署經審視現時區內整體情況後,認為電單車位足夠應付求。不過,運輸署會繼續在區內物色適合地點,研究增加路旁的公眾電單車位。申訴專員因此認為投訴不成立,但運輸署另有失當之處。
當局的回應
520. 運輸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敦促相關人員在處理同類個案時,應更嚴謹地查證及掌握確實資料後,才作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