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積極跟進投訴,讓車速顯示器失靈的小巴繼續在道路上行駛
投訴內容
494. 二零一零年十月底,投訴人乘搭綠色專線小巴時,發現車速顯示器被寫上「壞」字的白紙覆蓋。他向 1823電話中心(「電話中心」)舉報,要求運輸署跟進。
495. 事隔近四星期,投訴人剛巧乘搭同一部小巴(車牌號碼及司機相同),發現顯示器仍被覆蓋。他認為運輸署的跟進行動極為緩慢,遂再度聯絡電話中心,並向申訴專員投訴。 法例規定
496. 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起,法例規定公共小巴須裝配車速顯示器,並保持顯示器運作良好及不受妨礙,讓乘客可以容易辨讀。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未符合規定的車輛即屬違法,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個月。 運輸署的跟進
497. 運輸署收到電話中心轉介投訴人的舉報後,於十一月初致電小巴營辦商,要求調查事件、盡快維修,以及訓示司機不可干擾顯示器。
498. 營辦商在首次回覆運輸署時表示,已於十一月十日安排維修公司作檢查,發現車速顯示器因電線損壞而不斷出現閃光,但由於技工當天沒有帶備電線,因此須押後至十一月二十日進行維修。其後,營辦商再向運輸署匯報,維修公司在更換電線後又發現其他問題,另須等候一星期以訂購原裝零件,營辦商最後延至十一月三十日才完成維修。
499. 運輸署解釋,車速顯示器不能獨立運作,營辦商必須把顯示器連同小巴送交車房維修,在此期間,涉事小巴理應無法繼續行駛。 署方要求營辦商維修顯示器,已等同要求停駛小巴。況且,營辦商有責任遵守法例,無須署方每次提醒。
500. 事實上,營辦商向運輸署表示,從司機處得悉小巴的顯示器失靈,已指示停駛該小巴,惟因內部溝通問題及維持有關專線的服務水平,以致該小巴繼續行駛。 運輸署的改善措施
501. 因應今次事件,運輸署已警誡營辦商,並將事件記錄於其評核報告內。如營辦商重犯,運輸署會考慮發出警告信及暫停營業牌照等懲罰措施。為縮短維修時間,運輸署亦建議有關營辦商備存零件及顯示器,而營辦商亦已接納這項建議。
502. 運輸署在二零一一年四月制定兩套指引,以統一職員在處理有關紅色及綠色小巴的顯示器投訴時,應採取的行動及時限。兩套指引均訂明職員必須在接到投訴當天,要求車主或營辦商維修顯示器及即時停駛有問題的小巴。
申訴專員的觀察
503. 運輸署兩次收到營辦商回覆維修尚未完成,都沒有提醒營辦商應立即停駛小巴。儘管投訴人於十一月底透過電話中心舉報涉事小巴仍在繼續行駛,署方仍未有採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運輸署的處理手法實在過於鬆懈,不能接受。
504. 運輸署假設小巴在維修期間理應不能繼續行駛,但從維修人員沒有帶備電線一事看來,小巴似乎並未有送交車房檢查。況且,由於顯示器並非行車的必要機件,故此在等候維修顯示器的小巴,其實是有可能繼續在道路行駛,只是違例而已。運輸署聲稱要求小巴維修即等同要求停駛,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505. 運輸署不但容忍營辦商在維修方面一再延誤,亦從未查證涉事小巴是否已停駛,反而依賴營辦商自行守法,直至申訴專員展開查訊後才制訂相關指引。
506. 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507. 運輸署接納並已落實申訴專員的建議,詳情如下: (a) 運輸署已於二零一一年月發出內部指引,提醒職員在處理投訴時,必須適時、清晰和全面地向投訴人交代個案的進展及調查結果; (b) 運輸署已於二零一一年四月設立機制,定期檢視小巴速度顯示器的投訴個案及處理個案的成效;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