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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868 成立

1) 延誤處理投訴人提交的建築圖則;以及 2)沒有向投訴人解釋造成延誤的原因

政府覆文 · 年報2012 · 第 98 頁

背景

380. 投訴人是一間廢置戲院的擁有人。二零零年三月,投訴人的認可人士(「認可人士」)向地政總署轄下的當區地政處(「地政處」)提交一套建築圖則(「二零零年圖則」),申請批准在戲院地下大堂和售票處進行改建及加建工程。翌日,地政處告知認可人士,處方會按照服務承諾於八星期內正式回覆。然而,地政處直至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才告知投訴人或認可人士處方就二零零年圖則所作出的決定,而地政總署亦沒有向投訴人解釋延誤的原因。

申訴專員的觀察

381. 根據規管該地段的賣地條件所訂明的相關特別條件,有關處所只限作戲院用途。二零零年三月,認可人士把二零零年圖則送交地政處申請批准。五月,建築事務監督(「監督」)通知認可人士他們已批准該圖則,並已把批准書副本送交地政處。認可人士其後要求與地政處會面,商討可否把戲院改建為劇院作舞台表演。為方便考慮該二零零年圖則,地政處要求認可人士提供進一步資料。五月下旬,認可人士向地政處提交一套獲監督批准的建築圖則。月,監督就建議工程發出施工同意書。八月,監督信認可人士,表示不反對經認可人士核證已完成的工程。十一月,認可人士信地政處,並夾附監督於五月發出的批准書,要求地政處確定是否對二零零年圖則內的建議工程沒有反對意見。

382. 二零零九年十月,當處理投訴人提出把整間戲院改裝作零售用途的契約修訂申請時,地政處接獲市民投訴,指戲院地下的店舖阻塞行人路。同月,地政處發現戲院大堂部分被改裝成店舖,地政處隨即向投訴人作出警告,並要求投訴人糾正違反賣地條件的情況。 地 政 處於十二月第二次向投訴人發出警告信。

383. 二零一零年一月,投訴人的代表向地政處一名職員口頭表示,二零零年圖則已獲監督批准,但地政處未有回覆。地政處其後翻查檔案記錄,發現從未就該圖則作出決定。二月,地政處以書面通知認可人士該圖則不獲接納。九月,投訴人的法律代表要求地政總署調查延誤處理投訴人二零零年圖則的原因,並要求覆檢有關個案。 九月下旬,地政總署通知投訴人的法律代表,指地政總署已覆檢有關個案,並確認地政處不接納該圖則的決定,理由是有關建議並不符合契約條件。

384. 十月初,投訴人的法律代表再次信地政總署,投訴地政 沒有解釋造成所指稱延誤的原因。投訴人的法律代表再次提出覆檢個案的要求。十月下旬,地政總署向投訴人的法律代表重申不接納二零零年圖則的原因。其後,投訴人的法律代表再次詢問地 會否回應他們就延誤作出的投訴。十一月初,地政總署回覆投訴人的法律代表,但沒有談及有關延誤。

385. 事實上,地政處直至二零一零年二月才就二零零年圖則給予回覆,延誤的原因無法確定。另外,投訴人的法律代表確已再三要求地政總署解釋造成延誤的原因,但地政總署從未給予回應。有鑑於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386. 地政總署已徵詢法律意見,並與申訴專員溝通,解釋地政 在此事件的立場及如何處理所提出的建議。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