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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011、2010/4896 不成立

(渠務署 及 (民政事務總署 :推卸責任,以及沒有解決某鄉村的水浸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33 頁

背景

113. 投訴人居於某鄉村。他發現連接其住所及村口的道路的渠道被覆蓋,以致每逢雨季,該道路有部分會水浸。投訴人指稱他向路政署投訴,該署視察後,轉介渠務署,渠務署再轉介民政事務總署。民政事務總署視察後,表示會再聯絡投訴人,卻一直沒有回音。水浸問題繼續出現。

114. 投訴人認為,渠務署、路政署及民政事務總署推卸責任。

115. 根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技術指引編號 14/2004》(《指引》),涉及鄉村範圍內的私人土地上的天然河道,應由土地擁有人負責維修。民政事務總署會進及協調所接獲的投訴,及轉介其他部門進。如情況許可,民政事務總署亦會在取得擁有人的同意後,進行小型改善工程。

116. 天然河道往往橫跨私人土地及政府土地。根據《指引》,接收投訴部門應承擔行政責任,將投訴轉介所屬的維修部門及提升處理個案的層次,以尋求解決方法。此外,接收投訴部門亦應與投訴人保持聯絡,並在十天內作出初步回覆,直到轉介個案維修部門進為止。

117. 申訴專員調查得知渠務署在二零零八年六月十七日接獲投訴人的電話投訴,在同年六月二十一日與投訴人實地視察。由於事涉地點位於私人土地,渠務署在七月二十二日轉介民政事務總署轄的地區民政事務處進。

118. 同年八月二十七日,民政事務處告知渠務署,事情或涉非法填土,故將個案轉介地政總署和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九月初,環保署視察後表示沒有發現非法填土或污染問題。基於環保署的巡查結果,地政總署亦在幾日後回覆渠務署,表示不會採取進行動。

119. 由於維修部門未能確定,渠務署決定先收集實質資料和數據,然後才考慮是否需要提升個案至總部。由於當時雨季(四月至九月) 已近尾聲,該署決定待二零零九年雨季期間觀察事涉地點的排水及水浸情況,但當時該署並沒有向投訴人交代上述安排。

120.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渠務署接獲某報章轉介的相同投訴。民政事務總署在兩日後亦接獲發展局轉介相同投訴,要求考慮是否需要進個案。

121. 渠務署在九月二十五日與投訴人一同實地視察時,其職員表示,由於涉及私人土地,個案會轉介民政事務總署轄當區的民政事務處進。民政事務處在九月二十九日與投訴人實地視察,當時沒有承諾會直接回覆投訴人。

122. 十月五日,渠務署聯同民政事務處實地視察後,認為事涉位置的渠道經過私人土地,因此未能確認其位置及排水方向。再者,民政事務處不負責維修位於私人土地的鄉村路,也不負責清理該處渠道的工作。渠務署認為,該段村路在大雨時有機會局部積水,但未至會出現嚴重水浸。渠務署及民政事務處協議一同監察排水情況,並由渠務署於十月十四日統籌回覆有關報章。

123. 其後,民政事務處要求渠務署提交有關渠道的排水技術評估,以便繼續處理有關個案。渠務署建議需建造新排水系統,以妥善收集及排放雨水。民政事務處搜集有關私人土地業權人的資料,並在二零一零年二月發信徵求他們的同意,以便進行擬議的改善工程。該處更聯絡當區區議員及村代表,尋求他們的協助。然而,由於民政事務處仍未取得所有土地業權人的同意,有關工程仍未動工。

申訴專員的觀察

124. 路政署翻查檔案後確定沒有接獲有關投訴。該署的職責是建造和保養轄公共道路和附屬道路設施,而事涉地點不屬該署職責範圍。申訴專員認為,對路政署的投訴不成立。

125. 申訴專員觀察所得,民政事務總署在二零零八年接獲渠務署的轉介時,已向渠務署闡述立場,而其後亦沒有收到進一步查詢,故沒有再作進。民政事務總署在二零零九年接獲發展局的轉介時,亦聯同渠務署進,並尋求有關業權人的同意。申訴專員認為,民政事務總署處理恰當。因此,對民政事務總署的投訴不成立。

126. 渠務署在二零零八年首次接獲投訴時,曾告訴投訴人個案會轉介民政事務總署。不過該署卻在一個月後才作出轉介。申訴專員認為略嫌有欠效率。

127. 渠務署作為接收投訴部門,理應根據《指引》釐清維修責任。 在找到維修部門之前,該署應向投訴人交代個案進度。

128. 渠務署如認為必須觀察來年雨季的排水情況及收集數據,才通知投訴人具體處理方法及考慮是否需要提升個案的處理至更高層次,則必須知會投訴人,否則難免令投訴人以為事情不了了之。同時,該署亦應知會民政事務總署有關安排。雖然如此,申訴專員察覺到,渠務署兩次均有進。因此,申訴專員結論認為該署沒有推卸責任,但延誤回覆。

當局的回應

129. 渠務署及民政事務總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現正採取以措施:渠務署(a) 渠務署一直與民政事務總署緊密合作,解決有關水浸問題,渠務署得悉該區的水浸情況已在實施了一些臨時措施後暫時得到紓緩。渠務署將興建新渠道,以長遠解決水浸問題。 雖然渠務署曾多次致電投訴人仍未能與投訴人取得聯絡,署方已致函投訴人,交代個案的最新進展及具體的處理方法,並已留聯絡電話號碼。若個案有進一步進展,渠務署會再次通知投訴人。 (b) 渠務署與民政事務總署已達成共識,由渠務署負責聯絡投訴人,交代個案的進度。 (c) 渠務署已訓示所有相關職員,必須根據部門指引,迅速、積極而謹慎地處理投訴。此外,渠務署亦已再次叮囑所有相關的組長,定期輔導並提醒其屬,須提供優質服務以符合公眾的期望。 民政事務總署(d) 民政事務總署已經與渠務署舉行會議,確定後者向投訴人交代個案進展的責任。此外,民政事務處一直與渠務署保持緊密聯絡,進該署建議的渠務工程。民政事務處亦進渠務署所提出的另一項興建排水渠的方案,並致函相關的私人土地業權人,徵求他們的同意。

130. 渠務署曾於二零一一年三月至五月期間監察有關村路及附近地區在大雨時的情況,發現該處的排水情況正常,現有的村渠並沒有淤塞,也沒有收到水浸報告。同時,渠務署發現在附近地段上有一條連接有關村路的渠道。於發現該條渠道後,渠務署人員主動聯絡民政事務處,並與該處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進行會議進該村渠的情況。根據現場觀察所得,渠務署相信該渠道早前曾被圍板圍封,該圍板現已被拆除,有關村路於大雨時的排水情況得以紓緩。儘管如此,渠務署與民政事務處仍會繼續進本個案,向該走線替代方案所涉及的所有私人土地業權人徵取同意,使有關改善工程能盡早展開。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