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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027 成立

延誤通知投訴人 在囚人士 關於刑罰覆核的結果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58 頁

背景

217. 投訴人是被判終身監禁的犯。二零零八年四月,懲教署把他的個案轉介長期監禁刑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作刑覆核。然而,直至二零一零年一月,投訴人才獲通知覆核結果。覆核委員會秘書處服務是由保安局提供的。投訴人不滿該局延誤處理他的個案。

申訴專員的觀察

218. 申訴專員發現,覆核委員會在接到懲教署轉介投訴人的個案三個月後,已覆核投訴人的刑,並決定不向行政長官建議把他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可是,秘書處在覆核委員會作出決定 18個月後,才把結果通知投訴人。

219. 保安局解釋,延遲通知投訴人是因為該局要落實原訟法庭於二零零八年十月,就另一宗案件的司法覆核所頒布的新規定:覆核委員會須在進行審議前,向接受刑覆核的犯披露所有相關的報告及文件,以及在通知他們覆核結果時,提供充分理由以解釋為何不建議減刑。為落實上述新規定,保安局須全面檢討覆核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程序及流程,並徵詢律政司對於發給犯的通知書樣本的法律意見,以及安排外判因此而增加的翻譯工作。在該段期間,覆核委員會秘書處全面暫緩發出給犯的覆核結果通知書。

220. 申訴專員認同,保安局必須確保覆核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符合法庭頒布的新規定,而進行全面檢討確實需時。但是,刑覆核的結果是犯非常關心的事,覆核委員會秘書處應盡早把結果通知他們。

221. 由於投訴人的刑覆核早於法庭頒布上述新規定前已完成,因此保安局落實關於報告及文件的透明度的新規定,其實與他的個案無關。

222. 至於另一項新規定,即覆核委員會秘書處須就委員會的決定提供充分理由,保安局理應作較靈活的處理及顧及投訴人的情況,在取得有關通知書樣本的法律意見後,盡早把覆核結果通知投訴人。事實上,該局至少應該向投訴人發出初步回覆,解釋當時的情況。申訴專員認為,保安局的延誤是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因此,申訴專員認為投訴成立。

當局的回應

223. 保安局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加強管理處理刑覆核個案的工作流程。覆核委員會秘書處的目標時限是在有關刑覆核完結後四個月內,發出刑覆核結果通知書。如果日後發生類似的情況,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