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照申請的先後次序公平地處理投訴人的公共房屋申請
背景
301. 投訴人於二零零六年向房屋署(「房署」)申請公屋。二零一零年年,他到該署的客戶服務心查看申請進度,發現在其輪候組別,公屋輪候冊申請書編號(「輪候冊編號」)在他之後的申請者已獲編配單位,而他則仍未收到編配通知。他隨即向房署職員查詢,但未獲合理解釋,於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
302. 房署大致上會按公屋申請人在輪候冊上的登記先後次序(即輪候冊編號)、家庭人數及選擇地區,以電腦隨機方式為申請人編配公屋單位。申請在首次進入編配階段前,房署會調查並核實申請人的公屋申請資格。至於申請何時到達編配階段,則受眾多因素影響,例如申請人所選地區內符合編配面積的單位數量,或申請人曾否更改所選地區等。
303. 有特殊編配需要的申請人,房署在資源許可的情況會盡量配合。為確保申請人在簽署租約時仍符合資格,該署可能會抽查個案,或覆核已核實資格超過兩年的申請個案。
304. 房署每月十五日都會在報章、部門網頁及客戶服務心公布各類型公屋申請書的「已接受配房的最高申請編號」(「最高編號」)。 該編號只是供申請人參考的指標,並不表示所有編號較前的申請人已接受公屋編配。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獲三次配房機會。
305. 投訴人的公屋申請於二零零六年獲登記在輪候冊上,並獲發一個輪候冊編號。二零零八年年初,房署首次為投訴人編配一個位於其所選地區的單位,但他不接納。同年六月,投訴人更改公屋選擇地區。
306. 二零一零年年初,房署再次核實投訴人的編配資格。六月,該署公布「最高編號」。投訴人發現在其輪候組別的「最高編號」,已超越了他的輪候冊編號,於是五度催促該署盡快編配單位。 房署職員已隨即致電或函覆他加以解釋。六月底,投訴人的申請到達編配階段。投訴人於七月獲編配公屋單位。
307. 房署聲稱已根據公屋資源及申請的登記次序處理投訴人的申請,並無延誤。該署又澄清,二零一零年六月公布的「最高編號」,包括了於首次配房時即接受獲編配單位的申請。其他與投訴人的輪候冊編號相若,並同樣須於編配單位前進行某些程序(如覆核資格)的申請個案,其獲第二次編配的時間與投訴人差不多。
308. 此外,投訴人的申請雖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底已到達編配階段,但由於他多次提出查詢,故該署每次均須暫停為他編配單位,先行了解他是否需更新資料或提出新要求,以免因編配不合適的單位而令他失去一次編配機會。
309. 房署承認上述程序須予改善,並已推出「分流」措施。假如公屋申請人的查詢或投訴不會影響編配次序,不涉及額外的編配要求,必須在兩至三個工作天內回覆。即將到達編配階段的申請個案,亦會放在指定的文件架上,以便集管理及密切進。
申訴專員的觀察
310. 房署在處理公屋申請人的查詢或投訴時,先假定申請人會提出影響編配程序的要求而暫停為他們編配單位,有可能對他們造成不公。這宗個案顯示,投訴人的查詢與編配房屋的考慮因素無關,但房署卻在他毫不知情的情況,暫停為他編配單位,似是一種變相懲,對他來說顯然不公平。
311. 此外,房署一直未有對暫停編配房屋的做法提出合理的詳盡解釋,申訴專員對此感到遺憾。
312. 綜觀以上所述,申訴專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313. 房署每月公布「最高編號」,讓公屋申請人知悉最新的編配情況(上文第 304 段),做法固然可取。然而,該署沒有說明前述各種可能影響實際編配房屋先後次序的因素(上文第 302 及 303段),申請人難免會因為後來的申請人竟先獲配單位而感到不滿。故此,房署應考慮在公布相關資料時,扼要地加以解釋。
當局的回應
314. 房署已接納申訴專員的所有建議,並已採取以的措施: (a) 房署已檢討「分流」安排及其他措施。上述改善措施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推行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底,房署共處理約 900宗不涉及額外編配要求的查詢個案,全數皆在所訂的三天期限內完成,亦沒有影響其編配次序。房署會繼續執行上述改善措施;以及(b) 房署已於二零一一年二月起全面落實該建議,並把可能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