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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175 成立

沒有履行捕捉流浪貓的責任,以致在某地區造成嚴重環境衞生滋擾

政府覆文 · 年報2012 · 第 6 頁

投訴內容

4. 二零一零年五月中,投訴人透過 1823電話中心(「電話中心」)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投訴,指其居住的地區(「甲區」)內有流浪貓出沒,造成環境衞生問題。鑑於甲區是某愛護動物組織(「動物組織」)推行的「貓隻領域護理計劃」(「護理計劃」)下的領域,漁護署因此將個案轉介動物組織跟進。漁護署亦表示曾派員在領域外捕捉流浪貓。

5. 五月下旬,投訴人再度致電電話中心,要求漁護署捕捉流浪貓,並要求漁護署交代何時會採取捕捉行動,惟漁護署沒有清楚回覆,只建議投訴人直接聯絡動物組織。隨後兩個月,投訴人多次透過電話中心表達不滿,指漁護署沒有履行捕捉流浪貓的責任,只把責任推卸給動物組織,又把清理貓糞的工作推卸給食物環境衞生署(「食 」)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 護理劃

6. 動物組織於二零零零年在全港多個地區展開護理計劃,希望透過「先捕捉,後絕育,再釋放回原居地」的方法來改善流浪貓的生活及健康,並穩定和逐步減少其數量。動物組織招募義工為領域護理員,除了照顧及餵飼其領域內的流浪貓外,護理員亦會捕捉牠們,然後帶到動物組織進行絕育手術。動物組織表示,截至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已為甲區內逾 80隻流浪貓進行絕育手術,而仍在該處生活的流浪貓約有 30隻。 漁護署的回應漁護署的角色

7. 漁護署表示,現時並無法例監管貓隻的飼養、餵飼、捕捉及絕育。故此,理論上護理計劃無須經漁護署認可、批准或監管,但署方原則上支持該計劃,並擔當協助的角色,例如在捕捉到已絕育及植入晶片的流浪貓(以剪耳作識別)時會將之交還動物組織。

8. 漁護署亦曾與動物組織就有關的護理計劃領域訂立「基本準則和要求」,當中訂明漁護署在接到市民就護理領域內的流浪貓提出投訴時,會轉交動物組織處理,漁護署一般不會跟進,亦不會進入領域範圍內捕捉貓隻。根據動物組織的指引,領域護理員須處理及解決其領域內因護理計劃而導致的環境衞生問題。

9. 政府每年均透過漁護署撥款資助動物組織推廣動物福利。在對上三個財政年度,動物組織每年用於推行護理計劃的資助金額均為20 萬元。漁護署指一直有要求動物組織提交資料及數據,以評護理計劃的成效,惟動物組織提交的資料卻欠詳盡。另一方面,漁護署自二零零五年以來不曾檢討「基本準則和要求」。 處理這宗投訴

10. 漁護署表示已把流浪貓的投訴轉介動物組織,並且把相關的環境衞生問題轉介食環署。食環署亦曾於不同時段派員到甲區一帶巡視,並見到一些已剪耳的流浪貓。

11. 然而,漁護署認為動物組織未能妥善處理這宗投訴,且發現甲區某地段仍有未剪耳的流浪貓出沒,因此,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底通知動物組織,不再認同在該地段進行的護理計劃,並且要求食環署加強巡查。截至二零一一年二月,漁護署人員已在該地段一帶進行30 次巡查,捕捉了 17 隻流浪貓。署方會繼續要求動物組織妥善監管領域護理員的工作,並勸諭市民切勿餵飼流浪貓,以免影響環境衞生。 其他相關資料

12. 動物組織指漁護署於二零零二年表示同意及支持護理計劃。動物組織在接到與護理計劃有關的投訴時會展開調查,並派員到涉事地點巡視。

13. 在甲區推行的護理計劃遇到不少困難,因該區許多店舖都有養貓,又容許牠們四處走動,令人誤會牠們是流浪貓。另外,除領域護理員外,亦有其他市民在甲區內餵飼流浪貓,加上護理員不可以在康文署管轄的範圍內(例如公園)捕捉貓隻,這為捕捉行動添加困難。 不過,動物組織計,截至二零一一年四月,甲區一帶的流浪貓數目已較原先減少逾四成。

14. 食環署曾因應投訴多次派員到甲區巡查,並在二 零 一 一 年 五月發現有人餵貓而弄污公眾地方,故向違例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並加強該區的清潔工作。康文署亦稱曾派員往甲區的遊樂場巡查,但不見有人餵飼流浪貓;清潔工人則曾發現殘餘貓糧並即時清理。食環署及康文署均沒有參與護理計劃,亦不認為漁護署把清理貓糞的工作推卸給他們。

申訴專員的觀察

15. 甲區內既有店舖畜養的貓,也有流浪貓。此外,市民餵飼流浪貓後留下的貓糧及貓隻的糞便,均會引致環境衞生問題,故貓隻衍生的環境問題不能完全歸咎於護理計劃。由於一般人實難以分辨哪些貓是流浪貓,也未能識別誰是領域護理員,因此,投訴人不滿漁護署容許動物組織在甲區推行護理計劃,亦可以理解。

16. 「基本準則和要求」內清楚註明漁護署與動物組織「合作」推動護理計劃;而漁護署發出的正式文件亦表示漁護署「一直支持動物組織(在甲區)推行的貓隻領域護理計劃」,加上政府每年均透過漁護署撥款資助動物組織推行該計劃,因此,漁護署辯稱在護理計劃上只擔當協助的角色,有逃避責任之嫌。

17. 漁護署過五、年間不曾檢討或評護理計劃的成效,且對計劃的進展及所衍生的問題漠不關心,沒有及主動向動物組織表明要甚資料以評計劃的成效,更沒有監察動物組織如何運用公帑推展護理計劃,從行政角度而言,實是失職。

18. 在處理投訴方面,投訴人是向漁護署投訴,漁護署因此有基本責任直接向她交代。可是,漁護署只把個案轉介動物組織,並建議投訴人自行聯絡該組織,而沒有切實了解事情是否已獲恰當處理。這種置身事外的態度,殊不恰當。

19. 整體而言,在甲區推行的護理計劃並不成功,漁護署監管不力,是一個重要的因素。然而,這宗投訴牽涉的問題複雜,且涉及漁護署、食環署及康文署。可是,食環署及康文署均沒有參與護理計劃。 申訴專員認為,漁護署必須妥善監察護理計劃,與相關部門及動物組織緊密合作,加強宣傳教育,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20. 另一方面,漁護署雖曾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在申訴專員進行查訊期間表示會就護理計劃加強與動物組織的合作和改善監管機制,但到七月回應申訴專員的調查報告草擬本時,卻指動物組織提交的資助申請內已不包括護理計劃這個項目,故漁護署將終止資助該計劃,亦無權再要求動物組織提交有關資料,於是也就無須再檢討及評該計劃的成效。申訴專員對於漁護署忽然改變態度感到非常詫異。事實上,政府在二零一一年十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仍以「捕捉、絕育、放回」為處理流浪動物的基本政策,漁護署突然決定不資助護理計劃,似乎與政府政策背道而馳。另外,漁護署指因工作繁重,以致與動物組織的日常溝通多以電話聯,故無法提供作出這項決定的任何相關文件或記錄。申訴專員認為,這反映漁護署行政紊亂。

當局的回應

21. 漁護署接納申訴專員提出的四項建議,並已採取下列的措施: (a) 就有關檢討護理計劃的成效及未來路向的建議,漁護署和動物組織的代表已組成工作小組,評護理計劃的成效及商議該計劃的未來路向。漁護署已要求動物組織提交護理計劃進度的詳細報告,包括現時進行護理計劃的地點數目和地區分布、計各地點的貓隻數目、積極參與護理計劃的護理員的數目,以及其他與護理計劃的運作、所遇困難和成效相關的資料。根據動物組織所提供的資料,漁護署正就護理計劃的成效進行評。同時,漁護署亦已要求動物組織向署方和動物福利諮詢小組(就動物福利和管理事宜向漁護署提供意見的諮詢組織)定期匯報護理計劃的進度; (b) 至於檢討處理護理計劃投訴的程序的建議,漁護署與動物組織已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就護理計劃訂立和實施處理投訴的程序。按照程序的安排,漁護署會跟進所有關於貓隻滋擾的投訴。而在護理計劃的指定地點捕捉的貓隻,若發現身上有動物組織植入的晶片,漁護署會通知動物組織取回貓隻,並要求動物組織密切監察該地點的環境衞生情況和護理員的工作表現。若滋擾情況持續(即同一地點在兩個月內有三宗或以上的投訴),漁護署會進行調查,並聯同動物組織予以跟進和處理。漁護署或會以其他方式處理貓隻,而不會把貓隻放回有關的護理計劃地點; (c) 就加強與動物組織的溝通及合作的建議,通過成立上文 a)分段所述的工作小組,漁護署已就管理和監察護理計劃的運作和成效方面,加強與動物組織的溝通及合作。漁護署亦已確定評護理計劃成效所的資料和數據,並把有關資料和數據提供予動物組織考慮。此外,工作小組正檢討現時護理計劃的行政管理,以便找出可予改善的地方,盡量減少因護理計劃造成滋擾而引致的投訴;以及(d) 就對在甲區內飼養寵物的人士加強宣傳和教育而言,漁護署已進行有關的工作: (i) 信甲區畜養貓隻的店鋪,提醒他們必須妥善管理其貓隻,避免牠們在街上遊蕩;以及(ii) 在屋苑和寵物公園派發宣傳單張,並在甲區及鄰近地方舉辦專題巡迴展覽,以宣傳「盡責寵物主人」的信息。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