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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675 部分成立

演藝場地場租資助 減收申請處理程序不一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98 頁

背景

投訴詳情

383. 二零一一年初,投訴人代表租用團體(團體甲)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某新界區大會堂申請租用文娛廳,以舉辦音樂會。申請獲得批准後,投訴人提交場地減租申請。但是該新界區大會堂要求申請人先繳付覆實訂租場地的保證金,然後才處理其減租申請。此外,署方以假設滿座的入座率來計算音樂會的門票收入以釐定減租額。其後,該申請不獲場地減租資助。

384. 投訴人稱,團體甲歷年來均獲得市區會堂的場地租金資助,有關的資助申請會在繳付覆實訂租的保證金前獲得批核,與新界區的會堂的安排不同及對財政緊絀的團體造成困難。署方以假設滿座來計算減租亦屬不合理。投訴人認為,同屬康文署的場地在處理團體申請減租資助方面持不同標準和程序,造成混亂。 康文署回應投訴點 a)

385. 新界區與市區場地處理審批減租或場租資助事宜的做法不一,主要源自前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及該兩局的執行部門所制定的審批準則和程序不同。舉例,市區場地的「場租資助計劃」是一個定額資助(主要設施一律為減免場租 65%);新界區場地「減收場租計劃」的資助則視租用人申請減免的活動的收支而定,活動虧損才可獲減免場租由 50%至 80%不等。

386. 康文署自二零零零年接管兩局的職能後,已逐步檢討及統一市區及新界區各個演藝場地的運作模式及收費。於二零零八年成立了一個檢討文化服務收費工作小組,現已完成初步檢討。經與相關的政策局商討及作出適當諮詢後,將盡快落實統一減免場租事宜。 投訴點 b)

387. 新界區「減收場租計劃」的批核準則其一項是基於「申請團體被認為是真正需要經濟資助」的非牟利團體。因此,申請新界區減收場租時,團體須提交有關活動的詳細財政預算表,清楚列明收入和支出的項目,供康文署審核有關申請。於覆實訂租後擬備財務預算可減少團體不必要的行政工作及避免浪費康文署的行政資源。

388. 事實上,市區及新界區演藝場地的租用人均須繳交一筆相等於基本場租 25%的款項,作為保證金。不同是當申請人獲悉市區訂租已獲批准時,場租資助亦同時獲得批核,保證金會以團體應繳的實際租金(即已扣減資助的租金)計算;但新界區減收場租的申請一般是在覆實訂租及繳付保證金後才作處理,保證金會以團體應繳的租金(即基本場租)計算。

389. 團體甲音樂會最終成功獲得 70%減租,扣除 25%保證金後,須另付 225元。繳付餘額的安排應不會造成該團體的財政負擔。 投訴點 c)

390. 雖然新界區場地「減租申請表」列明預算門票收入「以滿座計算」,其實際意思是要求申請人詳列門票數量,以及把所有座位的定價安排列出。辦事處職員審批減租時,實則是劃一以 50%入座率計算申請團體的門票收入。事實上,根據團體甲最初提交的收支預算表,無論是以滿座或是 50%計算入座率,該活動的收入在扣除支出後仍有盈餘,申請不會獲批。該署職員曾向投訴人解釋及建議投訴人可修改活動的收支預算表,詳列尚未計算的支出項目,以便該署再作考慮。最後,音樂會獲減收場租。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

391. 康文署已接管前區域市政局及市政局的工作超逾十年,轄市區及新界區演藝場地的場租資助申請處理程序仍待統一。在處理團體申請場地資助或減租方面,包括資助準則、申請程序、以及減租的差異仍然存在,難免令申請資助的團體感到困惑,及反映康文署欠缺效率。

392. 事實上,相關的政策局多次催促康文署加快劃一演藝場地收費事宜,但進度緩。該署在二零零八年重新啟動檢討工作,惟至今仍有待確實諮詢工作時間表,情況並不理想。

393. 申訴專員根據上述理由,投訴點 a)視為成立。 投訴點 b)

394. 市區與新界區場地的訂租保證金比率原本相同,但由於處理和審批減租申請程序不同,引致計算保證金的基礎不同。新界區減收場租的申請一般是在覆實訂租及繳付保證金後才作處理,保證金會以團體應繳的基本場租計算。團體甲認為新界場地的處理方法對財政緊絀的團體造成困難及不合理。事實上,此乃源自不同處理程序減租申請所致。

395. 申訴專員因此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投訴點 c)

396. 公署曾核對投訴人的減租申請,確定康文署以 50%入座率計算申請團體的音樂會門票收入。但申請表上確實要求申請人以滿座計算門票收入,此舉自然令投訴人產生誤會。

397. 申訴專員因此認為投訴點 c)部分成立。 總結

398. 雖然康文署職員根據現行政策及指引處理投訴人的減租申請,但投訴主要源於部門未劃一市區及新界演藝場地收費。總括而言,投訴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399.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正採取以措施: (a) 康文署現正就文娛心的收費進行檢討,待檢討完成後,康文署會盡快就收費建議諮詢持分者;以及(b) 按申訴專員的建議,康文署已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旬修訂新界區演藝場地「減收場租計劃」的指引及減租覆函。修訂旨在增加處理「減收場租計劃」申請的透明度、列明減租折扣和預算門票收入的計算方法、指明申請須提供詳盡的收支預算,及訂立有關處理申請的服務承諾。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