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妥善保育某法定古蹟範圍的一棵老樹
背景
374. 投訴人不滿屋宇署、渠務署、發展局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的古物古蹟辦事處(「古蹟辦」)沒有妥善審批一個私人古蹟範圍內計劃進行的渠務工程,以及保育古蹟範圍內的樹木,而未能及早發現工程可能影響一棵老樹,結果該樹因根部受損而須移除。
申訴專員的觀察
375. 古蹟辦已以書面提供《古物及古蹟條例》(第 53章)(《條例》)及「一般許可證」,並表示曾多次口頭提醒古蹟持有人遵守有關規定,但古蹟持有人未必能夠完全理解「一般許可證」內使用的專有名詞,而古蹟辦進行的部分進工作只有簡單的外勤工作記錄,無從查證雙方討論的詳情。事實上,古蹟持有人看來未能準確掌握《條例》的要求,只按照以往未被列為古蹟前般護養古蹟內的樹木。在發生這次事件後,古蹟持有人更告知古蹟辦,曾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自行移除十八棵受白蟻侵蛀的樹木。而古蹟辦對此一直不知情,顯示其監察機制有不足之處。
376. 雖然事涉老樹位於古蹟範圍內,但該樹本身並無文物價值,亦沒有列入「古樹名木冊」內,並非古蹟的一部分。護養私人古蹟範圍內的樹木屬業主本身的責任。儘管如此,古蹟辦自二零零九年知悉該古蹟持有人打算移除老樹後,一直盡力協助研究保育該樹的方案,並先後聘用三間顧問公司進行評估,申訴專員認為古蹟辦的積極參與值得肯定。
377. 然而,古蹟辦既知悉與該古蹟相關所有事宜,包括正在積極籌劃的渠務工程,卻未能有效地擔當協調角色。儘管古蹟辦在二零零九年半年已聘請兩間顧問公司,研究保育該樹的方案,但並無記錄顯示古蹟辦曾清楚告知顧問公司古蹟範圍內即將進行渠務工程,或將工程資料交給該兩間公司參考。若古蹟辦確曾這樣做的話,渠務工程對該樹構成的風險應可及早得到正視。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古蹟辦在同時處理古蹟及保育樹木兩項事宜上,欠缺警覺性及協調能力。
378. 古蹟辦在初期接獲渠務工程細則的擬本時不進行審批,在一般情況可以理解。然而,渠務顧問公司在二零零九年十月的電郵,已表示工程將會在年底展開,古蹟辦假如當時對工程細則作初步審閱,便不難發現部分需要更換的渠管位於事涉老樹附近。可惜,古蹟辦按慣常做法等候最終版本才作審閱,結果錯失了阻止工程損害樹根的先機,在處理此事上欠缺敏感度及靈活性。
379. 古蹟辦的歷史建築組主要負責審理古蹟持有人提交的擬議工程資料,以及進古蹟辦聘請的兩間樹木顧問公司提交的評估報告;而古蹟辦的技術及顧問組則主要負責進結構工程顧問進行的研究,並就古蹟持有人提交的工程資料,向歷史建築組提供技術支援。 雖然古蹟辦表示兩個組別在收到與對方組別職責範圍相關的申請或資料時,會互相通知以便進,但技術及顧問組在接獲古蹟持有人委託的顧問公司於二零零九年十月提交的維修渠管及沙井的項目表,以及獲悉渠務工程會在二零零九年底展開時,並無轉告歷史建築組。這顯示古蹟辦的歷史建築組和技術及顧問組之間缺乏溝通。
380. 在緊急移除該樹一事上,古蹟持有人已按規定提交書面報告書,而古蹟辦經審慎考慮兩間樹木顧問公司的專業意見後,認同迫切移除該樹的理據足夠,遂以書面表示對有關決定不擬異議。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古蹟辦在行政上並無不妥。
381. 總括而言,渠務署未曾參與此宗投訴所涉事件。屋宇署只履行確保斜坡安全的職責,未有參與審批渠務工程或保育樹木。另外,發展局只負責政策事宜及以主管當局身份發出「一般許可證」,執行條例及政策規定的日常工作由康文署轄的古蹟辦負責。因此,申訴專員認為,對屋宇署、渠務署及發展局投訴不成立,對康文署的投訴則部分成立。
當局的回應
382. 康文署接納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而古蹟辦亦已採取以措施: (a) 古蹟辦已要求員工妥當記錄其工作,並已修訂出勤紀錄表,以便員工更有效地記錄及進工作; (b) 古蹟辦已完成檢討「一般許可證」的內容,並已修訂「一般許可證」的範本,更清楚說明許可證所涵蓋的工程類別,同時就許可證內的技術詞彙列舉更多例。古蹟辦亦與古蹟持有人保持聯繫(包括安排會面及講座),就《條例》及許可證內的各有關條文(包括對在古蹟範圍內保育樹木和進行相關工程的相關法例規定)作更詳細解釋; (c) 古蹟辦已強化監察機制,除繼續派員不時巡查各法定古蹟外,亦已加強與古蹟持有人的溝通,確保古蹟持有人清楚明白《條例》和許可證的規定。此外,古蹟辦已聘請顧問公司記錄私人古蹟範圍內的樹木位置和數量,並已為所有負責巡查古蹟的人員安排樹木保育方面的培訓,協助他們更有效地監管古蹟範圍內的樹木工程必須按《條例》和許可證的要求進行,避免破壞古蹟;以及(d) 古蹟辦已加強各組別間就日常工作的溝通和合作,亦會就特定工程項目,組成跨組別工作小組,舉行定期會議,以提高組別間的默契及加強對工程項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