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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93 未載明

a) 未有取得投訴人的母親授權及其他家屬同意,便委任其母親的一名兒子代為申領傷殘津貼;以及 b) 延誤處理關於濫用傷殘津貼的投訴

政府覆文 · 年報2011 · 第 109 頁

背景

428. 投訴人的母親(「甲女士」)年逾 80,醫生評定她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為期一年。但是,由於她的身體及精神狀況令她不適宜自行處理申請事宜,社會福利署(「社署」)遂委任其一名兒(「乙先生」)代為申領。

429. 投訴人指社署未有取得甲女士授權及其他家屬同意,便委任乙先生。此外,投訴人曾先後向社署轄某分區社會保障辦事處(「社保辦」)及綜合家庭服務心(「家庭服務心」)投訴,指乙先生濫用甲女士的傷殘津貼,並要求更換受委人。但該署延誤處理個案,以致問題一直未獲解決。

申訴專員的觀察

430. 鑑於甲女士不適宜自行處理其傷殘津貼,社署有責任盡快為她選定受委人。該署訂有如何選定合適的受委人的指引。在這宗個案,由於乙先生是甲女士的近親並同住,又一直有進甲女士的入院事宜,亦願意承擔受委人的責任,因此社署同意由他出任甲女士的受委人。申訴專員認為社署的決定合情合理。事實上,其他家屬是否同意乙先生作為受委人,並非主要的考慮因素。有鑑於此,投訴點 a)不成立。

431. 社署的內部指引規定,社保辦有責任監察受委人妥善處理代受惠人領取的公共福利金(包括傷殘津貼)。假如有人質疑或反對社署的委任安排,個案須交由家庭服務心作評估及提出建議,以保障受惠人的權益。如有需要,社署署長(由該署社工代表)會代受惠人處理其公共福利金。

432. 在是次事件,社保辦沒有查核乙先生處理甲女士傷殘津貼的收支記錄,實屬疏忽職守。

433. 在接到有關乙先生濫用甲女士的傷殘津貼的投訴後,社保辦已按照既有規定,要求家庭服務心評估乙先生是否適合擔任受委人。然而,家庭服務心卻以需時協調甲女士各女對於受委人的不同意見,以及進甲女士的醫療評估為藉口,沒有切實回覆社保辦。 家庭服務心明顯是避責任,而社保辦也沒有繼續追查乙先生是否適合擔任受委人。

434. 個案拖延達七個月,社保辦才把它轉交特別調查組進行調查,確實造成延誤。因此,投訴點 b)成立。

當局的回應

435. 社署接納申訴專員的建議,並已正採取以措施: (a) 社署已在與各區社保辦督導人員定期舉行的社會保障會議,分享是次個案經驗,並提醒他們須加強監察前線職員有否按部門指引覆檢有受委人的個案,以確保受委人妥善處理代受惠人領取的福利金。此外,社署亦已提醒員工如對受委人履行其責任存疑,須迅速處理有關事宜; (b) 雖然社署現行的社會保障程序手冊已詳細列明個案需委任受委人的情況及如何委任適當人選包括社工擔任受委人,但為提供更詳細的指引,社署已改善和修訂社會保障程序手冊。修訂部分是關於員工對受委人存疑或接獲有關受委人未能履行其職責的投訴時的處理手法。修訂部分亦規定有關員工須調查個案,查詢受委人是否保存準確的款項收支記錄和其他付款記錄,從而保障申請人的津貼獲妥善處理;以及(c) 社署於最近為新入職的社會保障員工而設的基本課程,以及為在職員工舉辦的調查技巧工作坊,已特別加強培訓員工對處理有受委人個案所需的知識和技巧,當包括提醒員工在委任受委人時,必須向他們解釋其職責,以及要求受委人保存清晰的收支記錄和其他付款記錄,以便社保辦查核。同時,以上培訓亦提醒員工在覆檢個案時,必須查核這些記錄,確保受委人妥善使用受惠人的款項。員工在執行有關職務的過程,如懷疑受委人不合適或接獲有關受委人未能履行其職責的投訴時,必須立即作出適當進。社署會繼續為員工舉辦訓練課程,以提升員工處理可疑個案時的敏感度。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