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 780 I 未有遵從公開資料守則》處理一項關於警方就某地區的毒品交易活動採取拘捕行動的索取資料要求
背景
二零一九年七月六日,投訴人透過 1823手機應用程式,投訴某地點有一批懷疑有毒癮的人士佔據及交易毒品。 1823將個案轉介警務處警務處該地點所屬警區負責警區進。因應投訴人的意願, 823並沒有警務處披露投訴人的身份及聯絡方法。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警務處經 1823回覆投訴人,表示已在有關地點進行拘捕行動,並提供了負責警區人員之姓名和職位。同日,投訴人發電郵 1823,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守則》要求警務處提供拘捕行動的資料。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823將投訴人的索取資料要求轉介警察總部另一單位處理單位進。七月二十三日,處理單位經 1823回覆投訴人,表示其單位負責一般查詢的電郵,未有相關資料提供,並表示如市民欲該處索取資料,可參閱該處網頁,內有電子表格供市民提出申請,並附上網頁連結。 於二零一九年七月間,投訴人先後多次以電話及電郵聯絡 1823,指警務處應將其索取資料要求交予負責警區進,以及要求警務處覆檢個案和提供原先作出裁決及處理覆檢的人員身分。 823將上述要求轉介予處理單位進。警務處均就上述要求回覆投訴人,並重申七月二十三日的回覆內容,沒有其他補充。 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投訴人經 1823要求警務處提供處理其索取資料要求的人員之姓名和職位。 823於同日將要求轉介予處理單位。然而,警務處表示從未收到有關轉介。 投訴人不滿警務處未有依從《守則》處理其要求,並且拒絕披露負責處理其要求的相關人員之姓名和職位,遂於八月十五日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警務處。警務處最終在十一月一日將投訴人要求的資料交予 1823。 823於翌日轉交資料給投訴人。
申訴專員的觀察
雖然警務處最終投訴人提供了他要求的案件資料,但《守則》第 1.15段要求部門若接獲索取資料的書面要求,而資料是由另一部門所持有,應代為轉介,並通知申請人有關情況。處理單位與負責警區同屬警務處。公署認為,處理單位於接獲個案後應將要求轉介部門內合適的單位處理,而非要投訴人重新經警務處網頁內的表格提出申請。再者,《守則》及其《詮釋及應用指引》《指引》均已說明,以指定表格提出索取資料要求並非必需。 於警務處表示從未收到投訴人要求提供處理其索取資料要求的人員之身分的轉介,當中原因已無從稽考。 基於上文所述,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 申訴員建議警務署提醒職員按《守則》的規定和精神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包括: i) 不論索取資料要求是否以指定表格提出,均須作實質的進和回覆,以符合《守則》之規定;以及 ii) 如有關資料由部門內其他組別持有,應快與有關組別聯絡,以進一步處理有關要求。
當局的回應
警務處接納申訴員的建議。 警務處已提醒有關人員需按《守則》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督導人員將留意執行情況並定期提醒有關人員。 警務處亦於二零二零年五月舉辦了有關《守則》的分享會,以增進人員對《守則》的認識和了解,加強人員處理索取公開資料要求的業水和能力。警務處會繼續定期就《守則》舉辦培訓,以確保人員清楚了解及遵從《守則》及有關《指引》的內容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