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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85 成立

201 /2885 沒有妥善處理洗車服務公司在路邊洗車構成的衞生問題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65 頁

背景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五月七日,投訴人申訴員公署公署分別投訴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據投訴人所稱,自二零一八年年底曾多次環保署投訴某街道的兩所提供汽車服務的公司涉店鋪經常在路邊洗車及打蠟,造成環境污染,但問題持續。投訴人其後從當區區議會的文件中得悉,有關問題應由食環署主力負責執法。投訴人不滿環保署及食環署沒有妥善進他的投訴。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從投訴人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提供的閉路電視片段中留意到涉店鋪經常在路邊洗車,更有疑似便衣人員曾多次到涉地點巡查並拍照記錄,但在拍照前均先把街道上的障礙物移開,或刻意於拍不到洗車的位置拍照,有故意隱瞞街道清潔實況之嫌。 公署職員分別在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八月十九日及廿九日到涉店鋪進行實地視察,視察結果如七月十六日下午三至四時(1) 涉店鋪先後替三輛汽車清洗,其間大量污水排放路邊; (2) 涉地點的違例泊車問題非常嚴重。最嚴重時有二三輛相信是光顧涉店鋪的車輛並排泊在路邊,期間有車輛未能通過街道,要店鋪員工把車輛分別駛一旁或鋪內才能通過;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至中午十二時(3) 先後有兩輛汽車駛進其中一家涉店鋪內洗車,有污水流出車房外。其後第三輛汽車到達,該鋪就直接在路邊洗車及洗胎軨;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4) 雖然所有車輛都是於駛進涉店鋪內才沖洗,但由於部分車輛並沒有完全泊進車房內,有污水流出行人路; (5) 有店鋪人員在路邊直接沖洗生果;以及(6) 店鋪外長時間停泊了相信是顧客的車輛,部分車輛更停泊在路中心。 公署認為,承辦商要求其員工在涉街道拍照以作內部監察,雖然並非應食環署的要求,但應是與承辦商履行其服務合約有關。承辦商員工被攝錄到的做法如移除屬相關店鋪的障礙物,背對正在洗車的人拍照等,有可能令承辦商誤掌握涉街道的潔淨情況,最終影響其提供的清潔服務。食環署對此不作查究,實不理。食環署有必要進一步探究涉承辦商要求其員工拍攝街道情況的目的,相關員工拍攝的方法能否達到該目的,以及會否誤導承辦商關於街道清潔的情況等問題,以加強對承辦商表現的監察。 於食環署指於進行多次巡查後,才能在其中一次蒐集足夠證據違例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顯示舉證亦不容易,而在某些情況,執法人員需觀察較長時間才能確定違例者的犯罪意圖。公署認為,這只顯示蒐證需時,而非舉證困難。 公署在上述三次的現場視察均發現涉店鋪在路邊洗車或清洗器具/生果,即使於車房內沖洗的汽車,污水亦直接流出行人路上。該三次視察的逗留時間均只有一個多小時,其中七月天氣較佳的那次甫抵達現場便已發現有多輛汽車正在沖洗。此外,公署留意到,食環署人員在突擊巡查時均穿上制服,這難免增加違例人士的警覺性。公署進行巡查時發現,涉店鋪附近有隱蔽位置供視察洗車的情況,食環署職員若於天氣較佳的日子稍作逗留,應不難蒐集到足夠證據對涉店鋪採取行動。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食環署(a) 密切監察涉承辦商的表現,包括加強到涉地點進行突擊巡查;以及(b) 加強執法,並檢討現時的巡查方式如延長逗留時間及考慮進行便衣巡查,以增加成功蒐證的機會。

當局的回應

食環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 建議 a)食環署一直密切監察和督導承辦商在提供各項潔淨服務的表現;就承辦商員工在拍攝街道情況的做法,食環署再次與承辦商進,要求承辦商全面檢視有關情況及完善對其員工的監察。與此同時,食環署進一步加強對承辦商的監察,不時派員到涉地點進行突擊巡查,以確保承辦商的服務表現。一日發現承辦商有任何違反合約條款訂明的情況,食環署會要求承辦商作出改善,及按情況其發出失責通知書並扣減服務月費。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零二零年三月,食環署因承辦商的不理工作表現,其發出共 57張失責通知書當中 26張涉及涉地點及其附近一帶,並按合約規定扣減服務月費。 食環署會繼續留意涉地點,並督促承辦商提供理的服務。 建議 b)食環署已檢討在涉地點的巡查方式,並已增派便衣人員進行執法工作及延長執法人員在涉地點觀察涉嫌違例者活動的逗留時間。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零二零年三月,食環署人員在涉地點一帶共進行 13次針對違反相關潔淨條例的執法行動,並成功 15名違例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中涉及六名在路邊洗車的人士。食環署會繼續留意涉地點承辦商的服務表現及在資源許可的情況,繼續加強相關的執法行動,以及聯繫相關部門採取跨部門聯合執法行動。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