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2 04 某公共屋邨張貼海報的規則造成混亂及不公
背景
投訴人稱,他經常申請在不同公共屋張貼海報。二零一八年,某屋該屋申請張貼海報的規則由「按先到先得原則,按排隊次序先收各申請人一張海報,滿位即止」「二零一七年規則」,改為「按先到先得原則,按排隊次序先收申請海報不論數量,滿位即止」「二零一八年規則」。這造成了各申請張貼海報人士的惡性競爭。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首位排隊者提早於早上六時四十五分到辦處排隊,惟辦處於九時才正式開始辦理海報審批。當日,他八時二十分到達辦處排隊,排第十二位。 投訴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房屋署對於該屋因「二零一八年規則」而造成混亂及不公的情況視若無睹,以及沒有積極採納他的建議。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已審視相關政策、內部指引、申請數據及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包括與職員的對話錄影片段。 考慮此案時,公署的著眼點為「二零一八年規則」的做法,是否符合房屋署的政策指引。屋辦處職員處理展示宣傳品的申請時應遵守幾個大原則,包括中立、貫徹統一、透明、公、先到先得,以及在可行情況設置足夠的展示位置以滿足需求。 雖然房屋署指「二零一七年規則」及「二零一八年規則」晶符合其先到先得原則,而其指引沒有硬性規定數量限制,並解釋了立法會議員和當區區議員可能需要較多海報位置。然而,按使用情況顯示,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在該屋增加可供展示海報的位置前,所有申請均沒有任何餘額,加上投訴人的陳述及有申請人於早上六時多便開始排隊可見,該屋可供展示海報的位置似乎曾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 當位置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即使個別申請人如房屋署所言「因或個人選擇於清早到辦處排隊」,公署認為,其他申請人為能獲得展示海報的位置,難免亦相應提前到達,有機會引致惡性競爭。由於「二零一八年規則」沒有限制展示海報的數量,一日任何排隊較前的申請人要求大量展示海報的位置,有機會導致展示海報的位置可以被少數人壟斷,而房屋署亦不可能無限增加展示位置。公署認為,在沒有限制,難以遵守所有原則,特別是公及在可行情況設置足夠的展示位置以滿足需求這兩方面。 此外,就投訴人在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所遇到的情況,公署備悉房屋署表示當天沒有出現混亂的情況。然而,公署認為,辦處不見得有與各持份者溝通。投訴人與職員對話的內容顯示,投訴人似乎早已多次對職員反映該屋辦處處理海報申請的問題。直公署介入,房屋署才在二零一九年六月在該屋增加展示位置。 正如申訴員的主動調查報告 中指出,房屋署應考慮限制展示海報的數量,若各屋設計不同,屋應各自設定同一申請人展示海報數量的限額。 公署曾在二零一七年就公共屋邨展示宣傳品的安排發表主動調查報告 OMB/DI/3 3 。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敦促房屋署快落實推行公共屋展示宣傳品的新安排,當中包括有關限制展示海報的數量的建議。就此,房屋署應考慮該屋的具體設計及不同人士或機構海報張貼的需求等因素,審視現行安排,訂立及實行更公的指引及準則以分配海報位置。
當局的回應
房屋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 房屋署已修訂公共屋展示宣傳品的措施,並於二零二零年一月開始推行新安排。就有關展示海報的數量方面,在新安排,區議員在其所屬選區所覆蓋的屋內每個相關海報展示區可獲預留不多於三張 A3或六張 A4大小的海報配額,而當所屬立法會地方選區內的每名立法會議員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五名立法會議員在相關屋的每個海報展示區各獲預留一張 A3或兩張 A4大小的海報展示配額。於其他申請人的申請,每輪申請限一張 A3或兩張 A4大小的海報,並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 此外,該屋辦處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已按照新措施,為上述議員於每個海報展示區預留海報配額,而餘的海報位置,則供其他申請人申請,每輪申請限一張 A3或兩張 A4海報,並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新措施在該推行今,運作暢順,未有出現海報張貼位置不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