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1472 I 拒絕提供政府就建議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逃犯條例》所接獲的公眾意見書的內容
背景
就政府建議修訂《刑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法例第 525章及《逃犯條例》法例第 503章「修例建議」並邀請公眾提出意見一,投訴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要求保安局公開所接獲的約 4 500 份意見書的全部內容涉資料。同年四月三日,該局援引《守則》第 2.14(a)段第三者資料為由,拒絕投訴人的要求。投訴人不滿保安局拒絕公開涉資料。同年四月十日,投訴人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保安局。
申訴專員的觀察
公署認為,政府進行公眾諮詢的安排應量公開透明,當有關議題備受公眾關注和爭議時更應如此。把收集到的意見公開既可讓公眾真正地、完整地了解提供意見者支持和反對議題的原因,亦可顯示當局隨後的分析和摘要是公正和有確切基礎的。這是良好的公共行政措施,亦是常見的做法。該局既然明白公眾對移交逃犯的議題十分關注,又知道時間緊迫,更應在進行「修例建議」的公眾諮詢時,聲明收到的意見將會整份公開,以便公眾更深入了解社會各界對「修例建議」的意見,以及省卻後來須另行個別徵詢提供意見者意願的時間和步驟。 保安局解釋,在進行「修例建議」的公眾諮詢時,沒有作出聲明會公開收集到的意見,現時若要公開部分涉資料須耗用額外資源聯絡提供意見者以取得其同意。局方認為是否需要不合理地調動資源一,值得商榷。無論如何,由於政府已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發出新聞公布,表示會正式撤回修訂《逃犯條例》的草案,所有有關修例的工作已完全停止。在這情況,仍要求保安局聯絡所有可聯絡上的提供意見者,又或逐一把 4 500份意見書的全部個人資料或個別字句/字眼逐一刪除後披露涉資料,乃屬徒然。再者,保安局已就件進行檢討,避免將來再犯同樣誤。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保安局 –(a) 從本案汲取經驗,日後嚴格按照《守則》的規定處理市民的索取資料要求;以及(b) 確保將來進行公眾諮詢時,在諮詢文件聲明除非提供意見者明確表示反對,其意見書和身份將可能被公開。
當局的回應
保安局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保安局已從本案汲取經驗,並採取措施確保將來進行公眾諮詢時,在諮詢文件聲明如提供意見者不明確表示反對,其意見書和身份將可能被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