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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56 未載明

201 /1156 職員無理閱讀某在囚人士擬寄給律師的一封信

政府覆文 · 年報2020 · 第 33 頁

背景

投訴人早前囚於懲教署的某收押所院所。他稱,院所准許在囚人士寄信給律師,並會安排特定職級一般為總懲教主任級別的職員檢查信件是否附有其他物品,但職員不得閱讀信函內容。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投訴人擬寄出一封四頁紙給律師的信,由一名職級較總懲教主任為低的高級懲教主任職員甲進行檢查。投訴人聲稱職員甲沒有理會他的反對及警告,擅自閱讀投訴人整封他給律師的信。因此,投訴人在同年三月二十八日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懲教署。

申訴專員的觀察

從調查報告可見,院所安排由職員甲檢查投訴人所擬寄出的信件,符合《監獄規則》法例第 234A章《規則》的相關規定。 就院所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的處理是否符合「讀信規定」,投訴人與懲教署對件經過有不同的描述。投訴人指職員甲曾讀信而信上是沒有標示記號的並且不理會他的警告,職員甲則指,他沒有讀信,而他與投訴人對話是由於投訴人使用「囚犯陳述書」用紙及在信上標示了記號,不是為了回應投訴人「不要讀信」的警告。 公署沒有獲投訴人提供涉信件,故不能確定信上實有否符號。無論如何,職員甲根本上否認有閱讀涉信件,而單憑錄影片這唯一客觀佐證,公署無法確定他所言是否屬實。 基於上文的分析,申訴員對於投訴人指職員甲擅自閱讀他給律師的信,未能得出結論。 縱然公署未能斷定職員甲在這宗個案有否在理由不充分的情況閱讀投訴人的信件,但申訴員公署相信,在囚人士的信件尤其是與律師的往來信件每有敏感的個人資料。 實上,《規則》亦有規定保障在囚人士與其律師的往來書信。 因此,院所應量避免安排在有很多其他在囚人士及職員的收押室進行檢查,以免職員就信件內容作出查問時,在場人士聽到有關內容。此外,負責檢查的職員甲拿著信紙時,其他職員是站在旁邊不遠處,職員甲更曾讓信件沒有遮蓋地放在枱上。 申訴員認為以上所述過程有可改善的空間,並建議懲教署(a) 量安排在較少人的地方檢查在囚人士的信件;以及(b) 提醒職員在檢查信件尤其是在囚人士與其律師的往來信件時保持警覺,不要讓無關的人士看到信件內容。

當局的回應

懲教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 在接獲申訴員的建議後,懲教署隨即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行動處的例會中提醒各院所及組別主管應安排在較少人的地方檢查在囚人士的信件,及提醒職員在檢查信件尤其是在囚人士與其律師的往來信件時保持警覺,不要讓無關的人士看到信件內容。其後,懲教署在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發出便箋予各院所及組別主管要求各院所及組別就公署上述的兩項建議覆檢及更新其院所主管指引,讓職員遵從有關規定,而所有院所亦已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修改有關的院所主管指引,並交予懲教署總部備份。

個案文字整理自政府就申訴專員年報所發表的覆文,個別字或有誤差。

《公開資料守則》文本來自 access.gov.hk;詮釋和應用指引根據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修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