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112 I 1 過度遮蓋一份交通及運輸影響評估報告的內容;以及 2 延誤提供該報告
背景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投訴人根據政府電話簿的查詢電郵地址發出電郵,要求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索取有關連接堅尼地城與東大嶼都會的運輸基建技術性研究的初步交通及運輸影響評估報告報告的副本。一月二十一日,投訴人的電郵被轉交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拓署處理。 一月三十日,土拓署投訴人發出確認郵件,指將於二月十日或之前告知有關其查詢的最新進展。土拓署分別在二月八日和二十二日投訴人發出電郵,解釋在公眾發放報告內容前,須先檢視文本,並按《守則》規定遮蓋商業或敏感資料。由於土拓署需要就此諮詢相關技術部門,並統籌收集對方意見,因此需要更多時間處理其索取資料的要求。 同年三月十二日,土拓署致函投訴人,通知其已按《守則》第 2.9段公務的管理和執行、第 2.12段不當地獲得利益或好處、第 2.13段研究、統計和分析及第 2.16段商務的規定,遮蓋該報告副本的內容;該報告已準備就緒,可供投訴人查閱。三月十四日,投訴人閱畢該報告的副本後,發現土拓署遮蓋了當中很大部分的內容,包括有關 交通預測”和 摘要與建議”章節的內容,以及包含預測交通流量的 24幅圖表。就此,他認為,有關報告經遮蓋內容後,實際上是無意義的。三月十五日,投訴人致函土拓署,提出其關注之處,並要求該署覆檢其決定。同時,他亦申訴員公署公署投訴土拓署,其投訴項可歸納如(a) 就供其參閱的報告而言,內容有過多部分遭遮蓋,超逾《守則》所規定的程度,與土拓署的說法不吻合。他亦懷疑所遮蓋的內容是否屬商業敏感資料投訴點 a);以及(b) 部門拖延處理其索取資料的要求。他認為,土拓署並未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快回覆他;反之,在處理其索取資料的要求時,土拓署乃按《守則》所容許作出回應的最長預定時間行投訴點 b)。
申訴專員的觀察
投訴點 a)《守則》規定,政府部門須公眾提供資料,除非有《守則》第 2部所列的具體理由拒絕這樣做。 土拓署主要採用《守則》第 2.13(a)段的理由,賴以解釋其何以遮蓋報告中陳舊、過時、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有關,或在現時已不再適用的資料。不過,《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第 2.13.2段指明,如附上註釋解釋資料的不足之處,部門或可決定發放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在投訴人提供首份經遮蓋內容的報告時,土拓署並未採用此法;及覆檢階段,土拓署才於同年五月三日投訴人發放大部份此前遭遮蓋的資料,並附上有關註釋。公署認為,部門當初採用第 2.13(a)段的理由,賴以遮蓋報告的大量內容,實屬無理可據。 土拓署當初曾引用《守則》第 2.9段拒絕披露投訴人所索取有關交椅洲附近公路網絡和填海範圍的資料。就此,公署留意到,有關交椅洲的初步概念,當中包括在交椅洲附近建造備有配套公路和鐵路系統的人工島,早在二零一六年一月於有關大嶼山發展的公眾諮詢文件中已公眾披露。二零一六年七月,有媒體報道了在交椅洲附近進行填海的擬議範圍。此外,土拓署的辦處亦備有大嶼山擬議發展項目包括交椅洲的填海範圍的模型,可供公眾參觀。由於在投訴人要求索取資料時,有關交椅洲附近的填海工程和在所建人工島上建造公路的資料已公眾提供,故公署不認為披露這些資料,或會對政府與持份者之間的談判,以及批准酌情補助金或特補助金的工作,造成傷害或損害。公署留意到,土拓署其後確已投訴人發放這些資料。 土拓署採用《守則》第 2.12段,賴以解釋其最初何以決定拒絕披露有關其就道路收費水所作的假設和土地使用方案的資料。土拓署關注到,潛在運輸經營者或土地開發商一日取得該資料,便會得到不適當的收益或好處。就此而言,有關問題可透過在發放資料時附上註釋,予以解決。因此,公署認為,土拓署當初遮蓋這些資料,理由並不充分。公署留意到,土拓署隨後確已投訴人發放該些資料。 土拓署曾引述《守則》第 2.16段及/或第 2.14(a)段第三者資料,以拒絕披露與際機場有關的航空交通/運數據。就此,公署認同該資料屬商業敏感資料。公署亦留意到,該資料是由第三者即機場管理局土拓署提供的,而前者已拒絕披露該資料。就此個案情況而言,公署認為披露該資料,並不涉及凌駕性的公眾利益,而有關公眾利益會超過對承運者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因此,公署認為,土拓署拒絕披露該資料,亦非不合理。 就首份內容有所遮蓋的報告而言,公署注意到,土拓署認為報告內容所要遮蓋的部分,乃經由所有相關決策局/政府部門包括土拓署本身集體決定,而土拓署亦已提醒各決策局/政府部門應量減少遮蓋的範圍。儘管如此,有關報告資料應否一如相關決策局/政府部門擬議般予以遮蓋,最終決定權在土拓署手上。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a)成立。 投訴點 b)公署留意到,在處理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時,土拓署已遵從《守則》所訂的預定回應時限。經檢視土拓署處理投訴人索取資料的要求時的時序和相關記錄後,公署認為土拓署並無拖延處理有關要求。因此,公署認為投訴點 b)不成立。 基於以上所述,申訴員認為這宗投訴部分成立,並建議土拓署應參照本個案,加強員工培訓,讓其適當地應用《守則》。
當局的回應
土拓署接納申訴員的建議,並已加強員工培訓,讓其適當地應用《守則》。土拓署舉辦了經驗分享工作坊,並為在外設辦處工作的業人員作即時轉播。有關工作坊旨在介紹《守則》的概覽,並分享自本投訴個案所汲取的教訓。該工作坊的錄像亦已上土拓署內聯網,供未能出席的業職系同和新入職同觀看。